海关法律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海关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海关依职权作出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对违法或不当的海关职权行为作出予以变更或撤销等处理决定,使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或者得到恢复补救的法律制度。这里的海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既包括海关依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刑事法律规范,对走私犯罪活动所实施的刑事执法行为。我们在前面所介绍的海关行政复议、海关行政诉讼、海关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都属于海关法律救济的范畴。
海关法律救济是国家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违法或者不当的海关职权行为的侵害所确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职权行为违法或不当且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视具体情况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给予救济。实施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选择救济途径的不同会有所不同,例如选择行政复议行政救济途径的管理相对人应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选择行政诉讼司法救济途径的管理相对人应向对海关争议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海关刑事执法行为要求赔偿的管理相对人应向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提出刑事赔偿请求。无论管理相对人通过哪种途径寻求何种形式的救济,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对海关职权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除外)进行审查,只有在认定引发争议的海关职权行为确实违法或不当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该职权行为的决定,并根据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实际受到的损害程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海关职权行为并无违法或不当,也没有侵犯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管理相对人申请给予救济,有关国家机关也没有实施救济的必要。由此可见,海关法律救济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海关职权行为必须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海关职权行为违法主要指该行为存在以下情形:
(1)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海关认定的与所作职权行为有关的主要事实不清楚、不全面、不准确,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
(2)适用依据错误;
海关实施职权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海关实施职权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作出该行为所应遵守的程序性要求,如违反了法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及时限规定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4)属于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是指海关实施职权行为超越了法律授予的权限,实施了自己无权实施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海关行使的职权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没有正当行使,背离了法律的宗旨和目的。
海关职权行为不当主要是指海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实施的职权行为不合理、不适当。
关于如何认定海关职权行为违法或不当的问题,本书将在以下三章分别结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做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