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在信用证和提单上作弊,拒绝付款被追回!

发布日期:2020-02-03 14:03:23  所属分类国际贸易纠纷
导读: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就是指金融机构(开证行)依据(申请者的)规定和标示或自主并受信用证条款约束力,向第三方平台(收益人)或其特定方付款的书面形式文档。因而,得到承运人的书面形式回应将变成锁住f金融机构、为其辩解乃至诉诸法律方式的重要直接证据之首。

  在进出口贸易销售市场上,出口贸易买卖的付款方式包括信用证、电汇和付款交单,在其中信用证和电汇应用最普遍,付款交单风险性较大。在出口贸易主题活动中,非州销售市场的很多顾客将规定付款交单。这类付款方式对出口公司而言是最不良影响的标准。出口公司在挑选这一专业术语以前务必当心。文中根据经典案例了这类付款方式的缺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就是指金融机构(开证行)依据(申请者的)规定和标示或自主并受信用证条款约束力,向第三方平台(收益人)或其特定方付款的书面形式文档。换句话说,信用证是由金融机构出示的有标准付款的书面形式文档。

  依据托收方法,金融机构不出示银行信贷,代办行和代办行也不承担付款。从出口商和买家相互关系看来,因为出口商先供货货品,随后受权金融企业收付款,出口商的商业风险性远高于买家。由于货币风险如汇价变动的风险一般以商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托收方式下出口商所承担的货币风险也较大。

  2.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标准付款确保。依据国际惯例,开证行没受贸易合同的约束力。因而,对出口公司而言,它有双向付款约束力体制。它不但能够规定开证行根据完整性票据付款,可以规定采购商在开证行没法付款时依据合同书付款。

  案情回顾

  A公司向喀麦隆买家乙企业出口有机化学商品,到岸价钱为57万美金。交易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出口時间为10月。据中国代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e称,货运运输后,公司向买家特定的代理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f(总公司建在尼日利亚的国外金融机构在喀麦隆设立的支行)推送了整套托收单据两个月后,货物抵达加纳特马港。殊不知,A公司与乙公司失去联络。在根据戊金融机构数次写信给福金融机构了解托收票据的下落伍,A公司宣布通告中国信用车险公司,这批货品将会遭到损害。

  在中国信用车险公司干预后,加纳马上被授权委托调研方式,并立即联络买家B企业,了解货品的降落。B公司闪烁其词,迟迟未作正面答复。我国工作人员前去加拿大海关开展调研,最后确定货物已被b企业获取并迁移

  由于这种情况,承运人是不是私自放行货品已变成调研的聚焦。

  一是“凭指示(TOORDER或TO ORDER OF...)”,即收货人是谁还未定,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原持有人在提单背面签字,表示转让)自由转让,比较贵重-----因为谁“合法”拿到提单,货物就是谁的。整句智能原创这样的提单就是“不记名提单”。整句智能原创在无记名提单的操作过程中,投资人不可以在无正本提单的状况下取货(除非是货物运输代理和航运公司行为不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放行无提货单的货品)。它十分安全性,提议每个人都申请办理。整句智能原创信用证项下,银行通常也会要求出具这样的提单。

  假如承运人可以证实其“依据初始提货单放行货品”,提货单包含承运人、托运人、收件人、通告方。整句智能原创其中“收货人Consignee”决定了货物的归属,f金融机构被猜疑与b企业勾结并故意放行提货单。因而,得到承运人的书面形式回应将变成锁住f金融机构、为其辩解乃至诉诸法律方式的重要直接证据之首。殊不知,感到遗憾,承运人从没对这事做出书面形式澄清。

  根据货物已被B公司提取并转移的事实,中国信保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对正本单据的去向及F银行义务履行的调查上。

  针对我国的调研,f金融机构采用普攻逃避的心态,规定调研方式出示经公正和验证的书面形式授权文件,显著推迟了推卸责任——最先,f金融机构沒有表明受权的行为主体是e金融机构還是a企业;次之,只能当出口公司宣布采用对于买家(或别的责任方)的起诉或诉讼等司法部门对策时,才必须出示经公正和验证的授权文件。

  此时,在F银行既不按URC规定就单据下落主动通知或答复托收行电询,也拒绝配合中方调查工作的情况下,中国信保决定寻求司法或其他救济手段,以向F银行施加压力。

  考虑在加纳直接对B公司或F银行采取司法诉讼程序的时间及经济成本较高,中方决定直接向加纳中央银行进行投诉。如能获得加纳央行的支持,该行可强制要求F银行承担付款义务。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方的投诉竟遭加纳央行拒绝。

  加纳央行的管辖权异议

  根据URC522第四条相关规定“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代收行只被准许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托收指示》是确立托收行与代收行合同关系、约定权利义务的唯一法律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在银行托收全过程中,托收标示中列举的金融机构和详细地址全是f金融机构的阿尔及利亚总公司,但整套初始票据都被发送至该金融机构的喀麦隆支行。因而,托收买卖是在E银行和F银行阿尔及利亚总公司中间合理合法创建的。在与加纳央行的通讯中,虽然我国一再强调“文档的具体收货人是加纳联邦政府金融机构”,但加纳金融机构最后拒不接受理赔,原因是它沒有地域管辖。

  从个人信用保险理赔的视角看来,尽管这种情况下的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单(D/P spot payment),但买方事实上是不在付款一切账款的状况下获取全部货品。在托运人不可以被清除私自放行货品和代办行不可以私自放行票据的状况下,依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要求,中国信用车险公司对招标方的相关损害不负责任

  从成本费视角看来,对加纳的b企业采用法律法规对策付出代价昂贵,起诉結果也不确定性。除此之外,加纳中央银行将拒不接受举报,由于它沒有地域管辖。

  根据上述所说情况,中国觉得,尽管托收票据中的缺陷表面上组成加纳中央银行的地域管辖难题,但f金融机构违背有关要求的客观事实是真正的,因而加纳中央银行仍有责任监管f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维护保养受益人的合法权利。自此,我国最后迫使喀麦隆中央银行表达想要与阿尔及利亚中央银行融洽,根据数次对有关方的亲身浏览和各种各样填补书面形式标示来处理这一难题。最终,f金融机构在多方面工作压力下,无条件向a企业付款了57万美金的欠款。

  西非各国有关进口的各项法律法规可谓繁杂,甚至有些发展较为落后的西非国家尚未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尽管如此,出口企业仍应尽最大努力对相关国别的市场行情和基本规则深入了解,以便能够相对从容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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