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双方都不会同意在彼此的国家法院提起仲裁

发布日期:2020-02-03 00:25:28  所属分类国际贸易纠纷
导读:随着韩国公司在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等地的商业投资的增加,对更多有关东南亚法律和商业环境的学习机会的需求也在增加。本届会议的两位知名演讲者埃里克·杨先生和李祖努先生分别是裴,金和李以及尹&杨的东南亚业务小组负责人,分别居住在越南和印度尼西亚。
SIAC-KICA东南亚研讨会于2017年4月13日出席了非常多的活动,得到了很多参与者的赞赏,这是一个学习和欣赏东南亚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差异性的机会。研讨会的出席率很高(超过150名与会者),这证明了韩国内部律师界的热情。随着韩国公司在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等地的商业投资的增加,对更多有关东南亚法律和商业环境的学习机会的需求也在增加。研讨会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


 
EY Park博士在合同问题的第一届会议上致开幕词,有趣地指出,韩国公司已经适应了传统的西方方法,该传统方法将书面合同视为谈判的终点,尽管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但常常感到惊讶与一些东南亚同行交易时的书面合同。
 
本届会议的两位知名演讲者埃里克·杨先生和李祖努先生分别是裴,金和李以及尹&杨的东南亚业务小组负责人,分别居住在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多年以来,他们曾协助韩国公司在越南,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司法管辖区处理法律事务。
 
杨先生在致开幕辞时强调,必须对当地法律制度有深入了解。杨先生的一个非常有趣的也许是更重要的发现是,在某些东南亚国家/地区存在着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强烈文化。就是说,即使当地合资伙伴是少数股东,而韩国投资者拥有多数股份,也存在文化上的期望,即通过其他法律保护来公平竞争。杨先生强调了对当地商业文化的认知和尊重的重要性,但同时也准备通过事先了解这些文化期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祖努先生分享了他在印度尼西亚的经验。他分享了有关影响合同草拟的当地实体法要求的非常有价值的技巧。特别是,当李先生解释说,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不允许违约赔偿金条款时,与会人员都在积极记笔记,只有可以证明的损害赔偿才可以要求。另一个有用的技巧是印度尼西亚的法律要求,即所有合同都必须使用印度尼西亚语才能生效,并且不能仅以英语执行。他还分享了在东南亚某些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时“与谁交谈”问题的警示故事。特别是在具有社会主义传统的国家,
 
现代重工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金俊熙先生主持了第二届会议,名为“与东南亚当事方的有效争议解决”。两位发言人分别是李克高的戴维金先生和Yulchon LLC的Hyung Keun Lee。
 
第一个主题是“仲裁还是诉讼”,突出了合同谈判过程的商业现实。也就是说,仲裁决定通常是作为一种折衷措施而达成的,因为任何一方都不会同意在彼此的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个主题是“仲裁席位”,这个问题经常被忽视。两位发言者都在管辖仲裁程序法,因此强调了避免陌生席位的重要性。相反,建议使用新加坡,香港,巴黎和伦敦等热门司法管辖区。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执行诸如临时命令之类的非裁决书时,并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与韩国和新加坡相似,并且不能认为仲裁的保密性适用于许多司法管辖区。
 
第三和第四主题,“管辖法律和地方机构”以及“律师和仲裁员”,是本次会议的重头戏,两位发言者分享了宝贵的见解。强调了一些国家对仲裁法律的频繁变更,发言人们继续解释了解释歧义标准的复杂过程,例如“尽力而为”和“间接损害赔偿”,假释证据规则的适用性以及程序上的模糊区分和实体法。尽管许多东南亚国家/地区都建立了仲裁中心,但提醒参与者的是,其规则并未像SIAC那样经过严格的测试。
 
第五和第六个主题是“裁决执行”和“投资仲裁”。鉴于某些国家在执行该裁决方面存在困难,发言者评论说,如果当事方能够友好地解决其争端,则以较小的金额解决可能是明智的。
SIAC-KICA东南亚研讨会于2017年4月13日出席了非常多的活动,得到了很多参与者的赞赏,这是一个学习和欣赏东南亚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差异性的机会。研讨会的出席率很高(超过150名与会者),这证明了韩国内部律师界的热情。随着韩国公司在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等地的商业投资的增加,对更多有关东南亚法律和商业环境的学习机会的需求也在增加。研讨会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
 
EY Park博士在合同问题的第一届会议上致开幕词,有趣地指出,韩国公司已经适应了传统的西方方法,该传统方法将书面合同视为谈判的终点,尽管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但常常感到惊讶与一些东南亚同行交易时的书面合同。
 
本届会议的两位知名演讲者埃里克·杨先生和李祖努先生分别是裴,金和李以及尹&杨的东南亚业务小组负责人,分别居住在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多年以来,他们曾协助韩国公司在越南,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司法管辖区处理法律事务。
 
杨先生在致开幕辞时强调,必须对当地法律制度有深入了解。杨先生的一个非常有趣的也许是更重要的发现是,在某些东南亚国家/地区存在着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强烈文化。就是说,即使当地合资伙伴是少数股东,而韩国投资者拥有多数股份,也存在文化上的期望,即通过其他法律保护来公平竞争。杨先生强调了对当地商业文化的认知和尊重的重要性,但同时也准备通过事先了解这些文化期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祖努先生分享了他在印度尼西亚的经验。他分享了有关影响合同草拟的当地实体法要求的非常有价值的技巧。特别是,当李先生解释说,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不允许违约赔偿金条款时,与会人员都在积极记笔记,只有可以证明的损害赔偿才可以要求。另一个有用的技巧是印度尼西亚的法律要求,即所有合同都必须使用印度尼西亚语才能生效,并且不能仅以英语执行。他还分享了在东南亚某些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时“与谁交谈”问题的警示故事。特别是在具有社会主义传统的国家,


 
现代重工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金俊熙先生主持了第二届会议,名为“与东南亚当事方的有效争议解决”。两位发言人分别是李克高的戴维金先生和Yulchon LLC的Hyung Keun Lee。
 
第一个主题是“仲裁还是诉讼”,突出了合同谈判过程的商业现实。也就是说,仲裁决定通常是作为一种折衷措施而达成的,因为任何一方都不会同意在彼此的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个主题是“仲裁席位”,这个问题经常被忽视。两位发言者都在管辖仲裁程序法,因此强调了避免陌生席位的重要性。相反,建议使用新加坡,香港,巴黎和伦敦等热门司法管辖区。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执行诸如临时命令之类的非裁决书时,并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与韩国和新加坡相似,并且不能认为仲裁的保密性适用于许多司法管辖区。
 
第三和第四主题,“管辖法律和地方机构”以及“律师和仲裁员”,是本次会议的重头戏,两位发言者分享了宝贵的见解。强调了一些国家对仲裁法律的频繁变更,发言人们继续解释了解释歧义标准的复杂过程,例如“尽力而为”和“间接损害赔偿”,假释证据规则的适用性以及程序上的模糊区分和实体法。尽管许多东南亚国家/地区都建立了仲裁中心,但提醒参与者的是,其规则并未像SIAC那样经过严格的测试。
 
第五和第六个主题是“裁决执行”和“投资仲裁”。鉴于某些国家在执行该裁决方面存在困难,发言者评论说,如果当事方能够友好地解决其争端,则以较小的金额解决可能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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