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调整因素是指《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的因素,比如货物的销售佣金、包装容器、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等,虽然可能不是购货价格的一部分,但也应计入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价格申报的程序1、海关如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应将怀疑理由书面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审价是海关传统三大技术业务之一,也称为“估价”,是进出口企业特别是进口企业常见的问题之一,根据《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审价办法》)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向海关申报商品价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价格申报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统一。
完税价格(CIF) 完税价格(CIF)=成交价格+相关运杂费和保险费
什么是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就是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加(或减)价格调整因素。这里的调整因素是指《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的因素,比如货物的销售佣金、包装容器、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等,虽然可能不是购货价格的一部分,但也应计入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另一方面诸如培训费、国内税、利息等则不计入完税价格。调整因素包括 调整因素应包括应增加的调整因素和应扣减的调整因素。
应增加的调整因素一
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应增加的调整因素二
买方向卖方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格提供的以下货物或劳务:
1、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应增加的调整因素三
一是:为进口货物,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且作为销售的一项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是:卖方因买方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应扣减的调整因素下列费用如单独列明,不得计入: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后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1.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2.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3.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4.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应当计入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还是排除完税价格之外的调整因素,由于估价规则的抽象性,调整因素的成立及分摊问题在实践中常常容易引起争议,如果企业在进口环节涉及调整因素,需要审慎研究其定性,以正确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实质性影响的限制;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没有影响到成交价格;
4、卖方不得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收益,除非该项收益可以客观量化。
成交价格是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
因此,成交价格的合同基础应当是买卖合同,进口贸易中应当体现出所有权、风险从境外方向境内方转移等买卖合同特征。
成交价格不适用时海关 依次采用的其他估价方法: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3、倒扣价格方法;
4、计算价格方法;
5、合理方法。
再这里,海关律师还建议另一种简易估价方法就是指: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直接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二)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三)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价时,必须满足:
1、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2、与被估货物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否则要对因此产生的价差进行调整;
3、应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的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时才可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的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
倒扣价格方法
根据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前后各45天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倒扣估定价格:
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1、同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及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后的运保费等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相关国内税。
计算价格方法
生产货物的材料费用和制造费用+同等级或同类货物的利润及一般费用+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完税价格
海关可为诚信度高的企业提供通关便捷
而诸如寄售、赠送、调拨等法律关系形成进口活动,不存在成交价格,因此也无法以成交价格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此时需要以成交价格之外的方法来确定申报价格。
价格申报的程序
1、海关如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应将怀疑理由书面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书面通知发出后5日内海关未收到收发货人的说明,或审核其提供的资料、证据后仍有怀疑理由,海关可不接受成交价格。
3、海关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进口商的权利
1、海关如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应将怀疑理由书面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书面通知发出后5日内海关未收到收发货人的说明,或审核其提供的资料、证据后仍有怀疑理由,海关可不接受成交价格。
3、海关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