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运人在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损失时往往会选择起诉身处国内,有受偿和执行可能的托运人(通常是国内出口商或货代/物流公司)。而法院在审理这种承运人诉托运人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时,往往是适用我国《海商法》第 86、87和88条,认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包括收货人拒绝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采取留置、拍卖货物等方式减少损失,只有承运人已充分行使上述减损措施仍不足以清偿其费用和损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向托运人追偿。笔者认为法院的这一审案思路非常值得商榷。
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迟延提货会产生如下后果:
1.运费到付的情况下无人承担运费和运杂费;
2.增加很多额外费用,比如仓储费、滞箱费、海关费用、处理费等,这些费用有时会超过货值本身;
3.超过一定期限,货物或依承运人申请或被海关强制拍卖。
那么这些增加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迟延提货,增加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如果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承运人既可以向收货人主张,也可以向托运人主张。当然,如果正本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托运人要求承运人退运或者交付给他人,则承运人必然要求托运人首先结清所有费用或者提供担保,否则退运或者转卖无法实现。
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法官需要审慎判断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与托运人的货物回运权利的冲突。承运人留置货物针对的是收货人,托运人持有提单或在未签发提单时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积极促成货物流转和货物权利人提取货物。承运人留置货物且给予托运人合理期限办理货物转运或提货,货物仍然未能转运或提取的,应当鼓励承运人尽快启动货物拍卖程序,以减少货物滞留产生的费用,并避免货物因无人管理遭受海关强制拍卖。托运人可以举证证明承运人怠于履行回运义务时,法院认定承运人应当赔偿的损失,应当考虑承运人积极处置货物带来的减损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承运人所主张的费用应是合理费用,如果承运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止损,则承运人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依照中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货物,用于清偿各项费用。因此,发生货物滞港超期的情况,承运人可以采取申请拍卖的措施来偿付各项费用。这是承运人的权利。同时要说明的是,这也是承运人的一项义务。如果货物滞港超过60天而承运人不采取止损措施,则其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有的法院判决认定,滞港超过65天的费用属扩大的损失,承运人无权要求赔偿。
契约托运人承担费用的法律基础在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该运输合同关系除《海商法》外仍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收货人受让提单却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第三人(收货人)不履行债务,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构成履行运输合同的环节之一,收货人作为第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货物导致承运人遭受损失的,承运人可以据此要求托运人承担责任。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仍应履行目的港提货义务并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
关于托运人在“运费到付”提单下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最高院对此持认可的态度。依据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思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富通摩托车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付运费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属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当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应当视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货人未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应当履行支付的义务,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运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托运人未必是卖方,还可能是买方、卖方委托的外贸公司等。依照中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定义,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均为托运人。一般来说,如果卖方负责运输,如CIF条款,则卖方为托运人;如果买方负责运输,如FOB,则买方为托运人,同时如果卖方负责向承运人订舱且卖方被记为提单上的shipper,则卖方也是托运人。
目的港没有人取货的情况产生后,承运人能够 依据不一样状况采用以下对策以减少损害。
若:完税价格高过处理花费,正本提单尚在手上,能寻找别的买家,则:出售
但是留意:无记名提单必须改动收件人,,标示提单必须背书转让,必须托运人相互配合
若:正本提单尚在手上,完税价格高过处理花费,不可以寻找别的买家,则:退运
但是留意:退还中国时依照“退换货”出口报关,不需交纳進口阶段的进口关税和所得税,必须托运人相互配合
若:正本提单尚在手上,完税价格小于处理花费,则:申请办理竞拍货品,则:中国海关或是人民法院均可竞拍货品,挑选更有益的处理过程
若:正本提单已交货 则:对货品处理不采取有效措施
注意: 催告收货人提货,告知承运人成本提单已交付的事实,请承运人与收货人协调处理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1、如果能找到新的买家,则与新买家签订合同,通知货代修改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新的收货人。因为滞港已经产生,港口费用高且有被海关拍卖的风险,如果找到新买家的可能性很大,但需要时间,也可以先找个当地的物流公司先行提货,在目的港找个仓库将货物储存,等待交易合同的达成。
2、如果无法找到新的买家,则尽快将货物退运。
3、就遭受的损失向买家进行索赔。
在采取以上应对措施时,发货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单优先采用凭指示(To Order)提单,避免用记名提单
To order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记载“To Order”,而记名提单则直接写收货人的名址。相对来说,使用To Order提单可以使发货人更好的控制货物,且在发生收货人不提货时容易转卖或者退运。如果采用记名提单,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只要收货人提供身份证明承运人就可以放货,无需出具正本提单。这对托运人收款风险极大。
2、妥善处理,防止花费扩张
针对买家推迟支付的个人行为,假如超出一定限期(例如30天)就不可以再等了,要赶快考虑到出售或是退运。時间越长,各类花费越高,解决艰难越大。
3、解决前通告收件人,给与一定限期取货
假如采用出售或是退运对策,一定要宣布通告收件人,通告收件人期限取货,不然对货品开展处理。要是没有尽到告之责任,过后收件人将会会以发件人私自解除合同规定发件人担负合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