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是承运人还是托运人还是代理人?

发布日期:2020-02-03 23:42:37  所属分类海商律师
导读:货代身份的转化产生责任转移问题,当货代转化为承运人时,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货代转化为托运人时,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货代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海运之中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代身份的转化产生责任转移问题,当货代转化为承运人时,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311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合同法314条)。

  当货代转化为托运人时,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考虑到托运人可能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不能按时提供货载。如合同没有不同规定,托运人应执行支付一半运费解约的规定。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亏舱损失,他也可能通过临时揽载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时,承运人也可能另订合同取得货载,得到全部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货代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海运之中,这时其责任按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处理。根据中国法律。约定是代理承担代理义务。约定是承运人承担承运人义务。《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仍可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而根据《海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及时通知托运人因不可抗力无法进行运输之后,而且没有其他船舶接货。不必承担责任。

  在没有与航运公司就合同达成约定情况下,如果货物因拖车公司取消拖车,港口关闭而造成的无法及时交付,在疫情下,根据第90条法令的规定,船舶可免除责任。就算要向船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向船公司披露货主后,可由船公司选择船东向船东或船东提出权利要求.无船承运人在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以托运人身份行事,在没有订立关于滞箱费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无船舶承运人应当承担向实际承运人支付集装箱滞箱费。货代在向实际承运人支付提单后再向提单上的shipper或者货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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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前扣押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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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指南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指南
  •   (一)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4、请求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海事强制令所需材料:   1、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及证据   强制令申请书为一式两份(正本) ,注明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请求事项、标的物所在的地点、场所、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由申请人签字盖章。所附证据显示的有关船舶名称、货物标记、单证编号等内容应与申请书记载的内容一致。   2、担保函   现金或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更多]
      (一)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条件   1、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2、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   申请事项写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实和理由。   2、船舶转让、受让的证据材料   包括船舶的权属证书、国籍证书等船舶信息的证据材料及船舶的买卖合同等证据。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更多]
      一、提起海事海商诉讼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1、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1)被告是公民的,要明确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具体信息;(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明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2、起诉的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被告。   (三)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更多]
      海事案件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三级即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事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等。   一、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   三、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受理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更多]
      (一)扣押船舶的申请条件:   1、限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22种海事请求,但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除外。   2、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担保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3、船舶的确切信息。   4、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二)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   诉前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准许扣船裁定书的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三)申请扣船所需材料:   1、扣船申请书及证据   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扣押船舶的名称、撒泊地点、靠泊时间、申请扣朗的事实和理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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