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件下被指定货代的弊端—拒绝提货被海关拍卖

发布日期:2020-02-01 19:50:39  所属分类海商律师
导读:由于全球危机的下滑,海运又需要长时间的运输,当货抵达目的港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收货人已经没有能力支付货款了,但因为已经付了预付款也不想把货退运回去,就在双方纠结的同时,已经不知不觉的过了两个月,目的港因此产生大量的港杂,堆存,疏港等费用,此时海关的DEADLINE也到了,货物进入拍卖流程,发货人值此手上的提单变的一文不值了。

  国际条约和法律规定

  目前大部份船公司适用《汉堡规则》,这在他们的提单上能够很清楚的体现出来,根据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ii)项规定遇有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提货时,则依照合同或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贸易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 (iii)根据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给必须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船公司是没有权力直接处理货物的,他们只能将货物交给有权处理的第三方。那么这个第三方是谁呢,根据美国法律《CBP FORM 28总则》规定:进口商应当在30天内像美国CBP申报,再看中国《海关法》的类似规定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从这里可以看出海关的权力是很大的,他不像船公司只能申请有强制力的机构去扣货拍卖,海关是可以自己直接决定将货物拍卖,本人从事近10年的海关报关,对海关的强制力深表敬畏,这种拍卖不同还不同于司法拍卖,司法拍卖是有详细的法律程序规定和估价的,而各国海关拍卖的裁量权远远大于司法拍卖,因此对于各国海关法律政策的了解的紧迫性要远远大于对民权性法律的关注,毕竟民权是不诉不管,而海关的权力是有各国的强制力作后盾的啊。

  风险提示:

  国外收货人拒收货物将产生以下可能:

  1、串通承运人无单放货;

  2、串通指定货代把船公司提单放给收货人

  3、超过港属国法律规定期限,货物将因高额滞港费依申请或依职权被海关强制拍卖。

  解决方案

  相信无论是用L/C还是TT的结算方式,大部份发货人都会紧握提单直到收货人付款赎单,但请shipper看清自己身上的是HOUSE B/L还是MASTER B/L。如果是MASTER B/L恭喜您可以尽快和目的港海关联系,准备转卖和退运事宜(退运事宜不仅仅是盯目的港海关规定还要看清发货港的海关规定噢),如果是HOUSE B/L那就比较麻烦了,先理清是承运人还是代理人,是船代还是货代,再确认法律关系是侵权还是违约,请个专业的海关海商事务律师非常重要,此时帮你理清法律关系才能对症下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 the Carriageof GoodsbySea)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如果提单未按照第十五条第1款(k)项的规定载明运费或以其他方式说 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无任何此种说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收货人在目的港不提货而产生的高额滞港滞报滞存费用,发货人的抗辩在面对承运人的追索时是多么的苍白无力。根据我国《海商法》第第八十八条 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因此,外贸、货代、关务、法务是一条船上分别负责不同岗位的职位,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只怕猪一样的队友,你找好你这条船上的队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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