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的港口装卸效率低下,船舶租用合同解除,高额滞期费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0-03-23 22:26:48  所属分类海事律师
导读:在控制船上疫情爆发并拯救船上生命的情况下船东原则上可以合理地绕道拯救生命,因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由托运人自己承担,承运人的损失也由承运人自己承担。

  因为贸易合同系双方协议解除,因此不能确定贸易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否为不可抗力,如果不是不可抗力,而是其他风险因素,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一半的运费,如果合同不可抗力或者不归于承租人的其他原因不能解除。

  而作为国际贸易企业除了会受到上游生产企业的影响,也会受到下游行业的影响,比如,收到所销售的货物,需要运输时,集装箱、运输与物流行业所受到的影响,没有按时到港,或不能按时装箱等等,虽然有工人没到岗的原因,也会有港口检验项目增加、集装箱占用没有空箱、仓位紧张等原因,有些情况在没有疫情时也会出现,而且港口的检验项目是会提前通知的,这时作为托运人的货运代理是有理由知道相应信息的,难以用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来简单套用。

  在发生疫情的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协议的,应当依照适用租赁的法律、公约的规定,结合延误的具体原因,作出具体判决。根据诸如汉堡规则或海牙规则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控制船上疫情爆发并拯救船上生命的情况下船东原则上可以合理地绕道拯救生命,因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由托运人自己承担,承运人的损失也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而中国法律体系认为如果延误全部由于政府或者港口检疫机关的原因,而不是由当事人过失造成的船东不承担延误和损失。因船舶本身或船员感染病毒而被港口隔离或扣留,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停租。如果只有入境检验检疫造成船舶无法靠泊。承租人通常不得要求取消合同。但要注意租船合同不能履行不仅是承运人指定的港口有关部门禁止船舶停靠,邻近港口也不能停靠才能达到运输目的的不能实现才能要求停租。

  同时,对于停航和跳港船舶航线分析,可以看出疫情发生以后,近洋航线相比于美洲线、欧洲线来说影响更大。停航船舶艘数较1月初翻了倍,这应该是受各国港口出台相关管制措施的影响。如澳大利亚港口要求2月1日离开中国的船舶都必须接受14天隔离检疫,这些措施对于航程更短的近洋航线将会带来显著的影响。目前,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越南、孟加拉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都已出台相关入港船舶检疫及管制措施,这也是导致近洋航线停航船舶如此之多的原因。相比于远洋航线一般航程超过14天,所以短期内没看到明显变化

  根据国际通用航次租船条款,因船舶驶入疫区产生的进口商检,船舶依据港口当局的指示在锚地等泊的时间是否可以起算装卸货时间,以及受坏天气影响,我们认为租家的指定的代理在给船舶指示,在锚地等泊,这些仅仅是作为船舶代理的一些正常的指示,并无租家为此目的的授权;在等泊时间不可计算装卸货时间。但是在疫情背景下,检疫将是船舶被允许靠泊的实质性要求因此,除非租约另有规定,否则船东应谨慎地在到港当天未通过检疫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向承租方递交 NOR . 因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开支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对船舶及其船员进行检查、清洁、熏蒸和/或检疫,要看租约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排除了瘟疫的适用,如果没有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根据国际公约的解释为航次租船合同文本明确规定,本条款的适用范围限于租船合同订立之日后发生的情况。这是因为订约各方在解谈判之前或期间如果已经了解到疫情的发生,在履行合同时不能援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任何损失的时间应计为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除非航次租船合同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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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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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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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条件   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4、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水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海事赔偿责任...[更多]
      (一)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条件   1、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2、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   申请事项写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实和理由。   2、船舶转让、受让的证据材料   包括船舶的权属证书、国籍证书等船舶信息的证据材料及船舶的买卖合同等证据。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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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案件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三级即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事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等。   一、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   三、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受理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更多]
      一、提起海事海商诉讼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1、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1)被告是公民的,要明确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具体信息;(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明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2、起诉的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被告。   (三)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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