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走私罪

发布日期:2020-02-02 21:08:53  所属分类走私犯罪
导读:关于单位走私。近几年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走私数额很大,危害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案件往往是领导点头的或者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的

  关于单位走私。近几年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走私数额很大,危害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案件往往是领导点头的或者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的,又打着为公不为私的招牌,往往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普遍要求明确规定刑罚,同时考虑到单位走私与个人走私也有所不同。因此,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除没收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外,应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价额不满30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由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由于走私毒品、武器等物品的危害较大,草案规定,单位走私这些物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犯走私罪的处罚规定处罚。

  近几年,有些犯罪分子以本单位的名义为掩护进行走私,然后共同分取违法所得,不能按单位走私处罚。因此,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对个人犯走私罪的处罚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几年来,单位和个人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比较严重,这种犯罪活动有时又和走私犯罪有关,各地要求规定刑罚,以便审判时有所遵循。因此,草案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把出口货物取得的外汇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外汇,未经国家批准在境外开立外汇存款账户,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调回国内,或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擅自出售牟利的,由外汇管理机关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除判处罚金外,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了打击倒买倒卖外汇牟利的投机倒把犯罪行为,草案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倒卖外汇牟利,情节严重的,按照投机倒把罪处罚。至于依照国家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调剂外汇余缺的,是正常的经济活动,不是投机倒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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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言法语解释
  •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是指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更多]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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