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辩护律师:挑骨头保人头实现被追诉人宣告无罪免罚保住人头

发布日期:2020-02-02 14:25:24  所属分类走私案件律师
导读:作为毒辩律师,毒辩律师本职工作之一,就是在毒品大要案中“挑骨头、保人头”,找出案件证据体系中存在的致命漏洞,最终实现被追诉人获“宣告无罪、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保住人头”等有效辩护的结果。

  朋友看电视时总是因律师为毒枭或是经济罪犯辩护而感到愤懑。个人感觉以下法律界人事误解了问题。此处所说的明知当事人违法,应当是在律师个人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掌握了一些当事人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证据,而非是根据个人判断认为当事人违法。按照《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

  在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经过前20天的会见结合辩护律师的办案经验后,均能够总结出关键的证据。由于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查阅案件证据,因此对于证据的梳理着重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以及辩护人推断上。

  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据是证明走私毒品犯罪行为存在的重要证据,故辩护律师在办理走私毒品案件时应该主要围绕证明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据审查控方的指控,审查指控是否达到了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这就要求刑事律师对控方提供的繁杂的证据进行分析归纳,留意证据中的细节。经过刑事律师的系统归纳才有可能发现控方证据不足的地方,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涉嫌毒品数额巨大的案件中如果能够精准地指出控方证据不足,效果会更加明显。辩护律师要提出大量涉及事实、证据的辩护、质证意见,根据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加强、补充,让辩方各律师的意见能够有充分的展示,最终将取得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具体到走私毒品罪中,辩护律师主要应从以下几点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1.被告人之间关于毒品来源的供述;2.夹藏毒品的时间、地点、夹藏方式、在场人员;2.邮寄毒品的过程;4.接收毒资的过程。辩护律师在重点围绕此类事实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不仅可以找出控方指控中的薄弱环节,主张不同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存在矛盾的地方,在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另外在寻找供述之间矛盾的过程中往往能够根据不同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从犯进行准确的区分,从而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辩护策略。

  综上所述,从死刑案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视角考虑,笔者认为:凡是直接接触、目击涉案毒品实物及其包装物、涉案巨额现金毒资、银行收付大额毒资的书面凭证、走私涉案货物等毒品命案核心证据、核心事实的核心证人,均应出庭作证;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也应找上述核心证人制作相应的证人证言;否则,审判机关应宣告相关案件被追诉人无罪,或不得对被追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无他,真正的辩护律师,都期望世间没有冤假错案,都期望无人被冤杀、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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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言法语解释
  • 走私量刑方法
  • 走私量刑情节
  • 走私量刑原则
  •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更多]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是指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更多]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更多]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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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疫情解除国际贸易合同的是否可据此为解除海运合同的不可抗力的证据?

      因为贸易合同系双方协议解除,因此不能确定贸易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否为不可抗力,如果不是不可抗力,而是其他风险因素,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一半的运费,如果合同不可抗力或者不归于承租人的其他原因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