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与走私普通货物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发布日期:2020-02-02 09:07:48  所属分类走私案件律师
导读:在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毒品行为上具有高度一致性,机械孤立的认定嫌疑人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明知,极容易产生错判的。

  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都是选择性罪名。行为方式都含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方式,该种方式会侵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这一客体。这是走私毒品罪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同之处。两罪不同之处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犯罪对象是醋酸肝、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物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罪客观方面经刑法修改后,需要有情节严重的这一客观要件,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要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0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都是选择性罪名。行为方式都含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方式,该种方式会侵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这一客体。这是走私毒品罪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同之处。两罪不同之处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犯罪对象是醋酸肝、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物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罪客观方面经刑法修改后,需要有情节严重的这一客观要件,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要处罚。

  1979年刑法并未将用于制造毒品的有关原料和配剂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1988年由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将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三种制毒重要原料作为管制对象。但是这一规定与我国1989年批准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相适应。该公约第3条要求各缔约国应将明知是以非法生产和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为目的,而制造、运输醋酸酐等化学物品的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作为毒品犯罪类别中惩罚力度最高的罪名,在实务中的具体认定亦十分严格。近年来,随着相关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的出台,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罪名进行起诉,审判机关最终认为相关罪名无法成立、并根据涉案毒品数量认定被告人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相关判例并不少见。笔者现根据数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在被告人被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罪名时,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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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是指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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