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

发布日期:2020-02-02 06:14:38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导读:海关律师

  为了“海关缉私行政处罚风险防范”。针对“主动披露制度”等最新海关政策,分析进出口贸易合规和行政法律风险,就企业如何防范违规风险提出了系统解决对策。

  不合规向海关申报的法律后果

  1、所补交或者遭受的罚金无法转嫁

  2、在企业走私案件中, 没收走私货物、没收违法所得、降低公司的海关分类管理类别等

  3、在行政违规案件中, 要求巨额的税款担保、没收违法所得、补税、罚款、降低企业的海关分类管理类别

  4、在企业走私案件中有关知情或者参预的人员将面临刑事责任

  5、企业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罪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市场形象和商誉

  海关律师将协助企业应对海关缉私,并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作为辩护人全方位介入案件,维护当事人程序及实体权益。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由于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负责以后的公诉,相对要超脱一点。在中国目前的刑事体制中,出现了在庭前难得的类“控辩判”三角,有部分检察院还试行了批捕听证会,实行批捕诉讼化。辩护律师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一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某些案件可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可能也就止于此了。比如因为商品归类引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由于海关缉私部门在这方面有专业上的优势,检察官特别是较少办理走私案件的检察官会非常倚重侦查机关的意见,没有专业律师的意见来平衡,逮捕往往很快就给批准了。

    播放
    隐藏
  • 来自疫区的船舶被靠泊港所在国政府限制而造成迟延交货责任谁来承担?
  • 疫情压港提货受阻,是否为不可抗力从而解除合同?
  • 如何获得需要证明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文件?
  • 中国consignne因疫情爆发无法履约 定金是可要求退还?
  • 港口经营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装卸是否可援用不可抗力?
  • 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如果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如果不是合同协议,请参阅合同的适用法律/公约规定。如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中国法律适用,则可要求买方解释不接受该货物的具体原因。 细心留意:充分考虑在目地没人取货,在目地产生的停留花费和存储花费,托运人将会按规定负担。在这样的事情下,货物被确定拒不接受货物,不管是不是能追责海外买家的合同违约责任,中国出口方/卖家都务必马上采取有效解决货物的对策。在这样的事情下,不能认为不是自己造成的而不管。 细心留意:充分考虑在目地没人取货,在目地产生的停留花费和存储花费,托运人将会按规定负担。在这样的事情下,货物被确定拒不接受货物,不管是不是能追责海外买家的合同违约责任,中国...[更多]
    判断港口是否安全要根据当地是否采取适当的预防和保护措施,疫情是否持续恶化到严重水平,疫情的流行要达到中国任何港口都不安全的状况,并且要求有世卫组织、国家保健委员会的相关消息证实。如果只能证明船员在停泊中将面临严重感染风险,船公司不能以港口不安全为理由拒绝寄泊疫区的相关港口。...[更多]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说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不可抗力发生后所造成的影响有充分的预见和判断,或者说合同的履行并不会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得以本次疫情为由免责。 ...[更多]
    货交承运人后,因冠状病毒影响无法准时抵达,国际贸易卖方必须负责任吗? 如果同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下的卖方所在地交货条款,则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国内卖方将货将到外国买方承运人安排的运输工具好则完成合同义务。 如果交货地点不同,国内卖方应通过将货物运送给承运人来完成交货义务。 交货义务完成后,因疫病货物无法按期到达目的地的,责任由海外买方自行承担。 双方在INCOTERMS2010项下同意使用货交目的港等术语的,货物运到签约的港口和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后,国内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 以往疫情未能按时到货的,国内卖方应立即通知海外买方,依据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主张不可抗力(适用法律有不可抗力规定的),应对延迟交货的责任,留有相关证据,拖延通知和举证导致不...[更多]
    假如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由中国卖家担负(比如,假如合同书可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下的cfr, CIF,DDP,DDU+目的港的专业术语),而国外买方的指定货代是另外根据彼此的附加愿意订立,但不免除中国卖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在这样的事情下,中国卖家应立即通告国外买方并积极主动寻找别的适合的货代在承诺的時间内将货物装船。假如新的货代仍不可以订舱,中国出口公司应立即通告国外买方并保存相关证据。...[更多]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