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对意外死亡无赔偿 已成历史!

发布日期:2020-02-01 19:26:13  所属分类海事律师以案说法
导读:造成死亡的不法行为必须是传统的海上性质。惩罚性损害赔偿(对原告进行处罚的被告人的财务裁决)不得在《海商法》范围内追讨。但是,可能是错误死亡诉讼的一部分的其他索赔可能代表死者家属提供惩罚性赔偿。

  海事法对不法行为的死亡没有赔偿。历史上,这一行为只提供经济补偿。今天,这一行为涵盖了死者家属忍受的痛苦和痛苦的损害。根据“海商法”提出的任何索赔的要点是死亡是由船东,雇主或船员疏忽造成的。

  该行为仅涵盖在任何州或领土3英里或更远的海域发生的死亡事件。如果一名海员在海上受伤,去医院,后来死亡,除非有其他海事法律或同一伤害的人身伤害诉讼正在等待起诉,否则他不会受到伤害,这就是为什么你需要帮助经历了全国死亡公海法律律师。除了这些规定外,造成死亡的不法行为必须是传统的海上性质。死亡也必须证明与被告(雇主,船主,船员)造成的伤害有关,而不是与无关的原因。

  死者的遗产代理人必须代表任何财务家属提出索赔。《海商法》索赔中的损害赔偿金可能包括被遗产人所得到的任何受抚养人的经济利益。这可能包括:

  赔偿应该减去配偶支持他或她自己所需的数额。

  财产相当于一个孩子从父母那里得到的指导和支持。

  死者家庭服务的价值。

  惩罚性损害赔偿(对原告进行处罚的被告人的财务裁决)不得在《海商法》范围内追讨。但是,可能是错误死亡诉讼的一部分的其他索赔可能代表死者家属提供惩罚性赔偿。

  根据2000年的修正案,海岸线12英里以上的商业航空事故也可能符合《海商法》的赔偿要求.《海商法》不包括私人和公司飞机,但不适用于海上钻机。

  《海商法》诉讼通常是作为不正当死亡诉讼的一部分提交的,围绕这些行为的法律是复杂的。只有经验丰富的海事法律处理公民死亡公海法案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定一个人在海上工作后死亡的最佳行动方案。以最有利的结算客户所需要的经验。涉及《海商法》的索赔通常被送交法庭,通过证词证明金钱损失以支持索赔。

  如果您的亲人或您认识的某人在海上工作时遇害,请致电熟练的离岸伤亡事故律师。合格的海上伤害律师可以提供您需要的答案,以确定《海商法》声明是否适合您的家庭。律师理解您正在经历的困难时期,他们可以提供您所需的同情和理解,以便在亲人死亡之后导航法律诉讼的困难水域。他们将积极争取您的赔偿权利,并且可能会有多个索赔可能会导致您的损失的财务损失。

  我们对海上伤害法律的深入了解以及《海商法》声明中的细节。在我们的协助下,您不会受到法院,保险调整人员或雇主所需的更多曝光。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使幸存者的死亡案件可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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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权
  • 诉前扣押船舶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指南
  • 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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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案件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三级即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事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等。   一、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   三、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受理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更多]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条件   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4、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水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海事赔偿责任...[更多]
      (一)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4、请求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海事强制令所需材料:   1、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及证据   强制令申请书为一式两份(正本) ,注明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请求事项、标的物所在的地点、场所、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由申请人签字盖章。所附证据显示的有关船舶名称、货物标记、单证编号等内容应与申请书记载的内容一致。   2、担保函   现金或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更多]
      (一)扣押船舶的申请条件:   1、限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22种海事请求,但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除外。   2、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担保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3、船舶的确切信息。   4、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二)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   诉前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准许扣船裁定书的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三)申请扣船所需材料:   1、扣船申请书及证据   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扣押船舶的名称、撒泊地点、靠泊时间、申请扣朗的事实和理由...[更多]
      (一)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条件   1、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2、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   申请事项写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实和理由。   2、船舶转让、受让的证据材料   包括船舶的权属证书、国籍证书等船舶信息的证据材料及船舶的买卖合同等证据。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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