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申报错误后的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20-02-04 01:16:59  所属分类海关律师
导读:虽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不断细化完税价格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企业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对于进口货物的某些贸易方式,仍需要填写“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
    海关法要求更正进口申报中的错误,如关税分类、原产国或关税价值。每次更正都需要申请更改订单,当需要多次更正时,这是一项繁重的任务。管理实践简化了授权进口商的过程,允许他们提交单个调整请求——一个带有附加电子表格的表单——以在一个表单中处理多个更正。然而,中化的海关行政决定表明,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对纳税人的依赖存在风险。

    2011年9月,中化需要调整其进口申报,并提交了两份完整的授权申请。2012年2月,海关签发了两份授权书,允许中化在2008年3月1日前提交一份为期四年的修正案。授权委托书有两个条件:一是共同行政利益不能实现,将被取消;(b)全面授权不会删除或调整立法时间表吗?
    2019年9月和10月,中化向海关提交了一份全面的报销申请,涉及2009年的数百次更正。由2009年9月1日起(2009年9月及10月),海关已拒绝超过4年的所有退款申请吗?
中化认为,4年的最后期限始于最初批准的日期(即直到2008年2月),而不是提交全面申请的日期,因此需要进一步重新定义海关的决定。海关甚至拒绝考虑这个问题。世界政治行动大会呼吁海关行政复议救济。 
海关当局在某种程度上考虑是否提交全面授权。
    在审查适用的立法时,海关总署的结论是,对退款和赎回有严格的四年限制,而海关法没有规定延长或修改这些时限的机制。因此,全面授权只是一种行政行为。“(绝对)不能修改法案的必要条件。“全面授权也证实了这一结论,因为它们特别提醒它们没有删除或调整立法时间表。海关行政裁定对海关有利。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立法规定不能被行政实践修改或改变,对其他政府实体有更广泛的潜在应用吗?在价格预审核方面,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及估价方法的不确定也是造成“三预”制度推行不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虽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不断细化完税价格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企业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对于进口货物的某些贸易方式,仍需要填写“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
也就是说进出口企业必须自行判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该特殊关系是否会影响成交价格、企业是否应当补税等一系列专业性极强的问题,这令进出口企业在报关时头痛不已。四是宽严相济惩处违法行为。《决定》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我们关注的是“海关法”和海关,但许多政府机构都有行政工具和指导方针,从报告形式到申诉过程描述,这些并不总是得到法律的支持。依靠立法不支持的行政作法的人,只有通过法院给予救济才有危险。因此,中化是一个重要的教训:永远要考虑立法条款,而不仅仅是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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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海关侵犯了你的权益时怎么办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其职能活动涉及所有进出境货物、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及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处走私及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编制海关统计等许多方面,每天都要对外作出大量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又常常涉及许可海关规范性文件)。由于种种原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海关行政管理活动中,难免会出现执法偏差,做出这样或那样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侵犯作为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的行政行为也不可能全部认同,就某些对自身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海关处理决定(如海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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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申诉权作出了相应规定,《海关法》对此问题也有原则性规定。海关历来重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申诉的处理。长期以来,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请求,海关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根据《宪法》、《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公正地进行了处理,纠正了一批确实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行政领域执法实践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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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买家是否可以因为货物来自疫区而拒绝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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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货物已经运往目的地港,则外国买方因来自疫区而拒绝接受货物。

      国外买家和托运人在换为船东提单以前,因货品产生的花费,托运人有权利规定提单担负托运人的花费。 提单上记述托运人承担后,能够依据国际贸易合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