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必读:信用证的欺诈防范

发布日期:2020-01-31 17:38:59  所属分类信用证诈骗
导读: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此,进口商可能会得到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但不一定是完全符合单据条款的货物。

  信用证诈骗是金融诈骗和白领犯罪,受到联邦机构的高度起诉。

  信用证定义

  信用证是来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件,保证买方对卖方的付款将按时和按约定的金额收到。这是“承诺付款”,并作为担保,将在特定条件下支付给特定的个人或企业。银行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提供付款担保。如果买方无法向卖方全额付款,则银行必须支付不足的购买金额。

  信用证最常用于海外交易中,银行确保支付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货物。银行发行信用证作为确保卖家获得报酬的一种方式,只要他们坚持协议的终止。在某些情况下,买家需要存入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信用证,或证明他们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信用证金额。一些买家能够与银行使用信用额度。卖方必须信任发行信用证的银行是合法的。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但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在韩国排名第一、世界排名第七的船公司——韩进海运(下称韩进)8月31日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后,立即在航运、港口、货代、银行以及司法等方面产生了连锁反应。韩进事件无疑对企业进出口贸易与银行信用证结算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然而,按照国际惯例,一旦信用证项下货物已经装船并取得提单,只要单证相符,则开证行必须付款,而不能以上述事件的任何影响为借口拒付。这便是UCP为信用证确立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通过信用证,将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将买方合同项下的债务转化为开证行对相符单据付款的确定承诺,使信用证与基础交易相分离。

  进口企业面临最大的信用证风险就是卖方欺诈。信用证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欺诈情形:(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通常是针对发行信用证的银行而进行的。信用证付款通常要求付款银行收到证明卖方已经将订购商品运送给买方的文件。信用证欺诈诈骗可以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文件来进行,该银行显示货物已经发运,实际上没有货物运送,或劣质货物被运送。

  信用证欺诈的另一种常见类型是当提供信用证作为承诺高利率和较高回报率的投资机会时发生的。执行欺诈计划的人声称可以获得信用证或银行担保,他们可以折扣购买并以溢价出售。通过转售他们多次,他们声称能够产生出色的投资回报。

  信用欺诈防范

  信用证欺诈是一种严重罪行,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重罚款,损害您的职业和声誉,监禁时间和其他后果。有效防御的关键是经常利用这个机会尽早调查这些指控,并对你的证据进行评估。律师将利用其广泛的欺诈防御经验和技能,尽可能减少或驳回最严重的费用。

  如果您被指定为信用证欺诈或目前正在调查中,您必须尽快与我们的信用证诈骗辩护律师联系。致电或使用我们简单的网络表单来安排案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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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货物已经运往目的地港,则外国买方因来自疫区而拒绝接受货物。

      国外买家和托运人在换为船东提单以前,因货品产生的花费,托运人有权利规定提单担负托运人的花费。 提单上记述托运人承担后,能够依据国际贸易合同追索

    • 外国买家是否可以因为货物来自疫区而拒绝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

      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如果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如果不是合同协议,请参阅合同的适用法律/公约规定。如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中国法律适用,则可要求买方解释不接受该货物的具体原因。 细心留意:充分考虑在目地没人取货,在目地产生的停留花费和存储花费,托运人将会按规定负担。在这样的事情下,货物被确定拒不接受货物,不管是不是能追责海外买家的合同违约责任,中国出口方/卖家都务必马上采取有效解决货物的对策。在这样的事情下,不能认为不是自己造成的而不管。 细心留意:充分考虑在目地没人取货,在目地产生的停留花费和存储花费,托运人将会按规定负担。在这样的事情下,货物被确定拒不接受货物,不管是不是能追责海外买家的合同违约责任,中国出口方/卖家都务必马上采取有效解决货物的对策。在这样的事情下,不能认为不是自己造成的而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