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成功辩护的走私案件看律师观点

发布日期:2020-02-04 06:05:17  所属分类走私案件律师
导读: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动身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主观不知道自己快递送的是违禁物品,没有走私的故意,应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应构成走私罪,因为其客观上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私自携带违禁物品出境。

  前段时间处理了两个走私案件。当事人是一位物流公司普通职员,今年三月,当事人家属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律师当事人因涉嫌走私被拘留,正在看守所等待海关和警方的后续调查。家属在得知情况后,特别震惊,怎么也不相信当事人会做出走私这种事情。因为当事人一直老实本分,工作努力,为人稳重踏实,从未做过出格的事情,更不可能铤而走险。

  另一起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公司内主要从事翻译等杂务性工作,尽管其曾翻译过进出口的相关文书、单据,但由于单纯的翻译公司并不等同于了解涉案走私行为的价格问题,故笔者提出其与侦查机关所调查的相关事实并无关联的辩护意见,最终亦被采纳,该犯罪嫌疑人得以在37天被取保候审。

  两起案件的共同之处是当事人都是在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在行事,并不知道老板的任何商业秘密,也不知道自己所作的事情是否合法,同样的情况放给其他任何人也不可能知道公司的商业秘密竟然是走私。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动身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一定要如实向律师叙述案情,不要有故意的隐瞒或者故意耍小聪明,从而影响最终的辩护结果,并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反复询问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特别是其本人参与的部分,让当事人先自己为自己辩护,说一下自己认为可以罪轻、无罪的事实和理由。最终,律师认定当事人根本未曾参与走私货物的活动,其被认定涉嫌走私仅仅是因为,在一些相关的物流单据上留有其工作签名而已。

  围绕是否起诉该起诉当事人,由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主观不知道自己快递送的是违禁物品,没有走私的故意,应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应构成走私罪,因为其客观上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私自携带违禁物品出境。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认为,定性是否准确,不仅涉及到所适用法律的不同,还将对被告人的利益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上述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规定了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案件律师认为,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走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走私活动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系走私罪的共犯。故在刑事拘留阶段,蔡大鹏律师团队多次前往海关缉私分局提交法律意见书、申请调查核实对于当事人是否构罪的重大影响等细节。我们时刻关注案件最新情况,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约见检察官沟通案情并提交法律意见及案外证据,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随后案件又被移交到海关缉私局审查是否构成走私的违法行为而进行行政处罚,律师随即向上级海关复议机构果然熟悉业务,精通法律。海关部律师提出关于东方公司不存在走私故意,品名申报不符不构成走私的观点和证据,得到复议机构认可。很快,当事人接到了海关的通知。海关撤回行政处罚决定,律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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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量刑原则
  • 走私量刑方法
  • 走私量刑情节
  • 法言法语解释
  •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更多]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更多]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是指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更多]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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