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律师辩护成功的关键:合理运用《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发布日期:2020-02-02 20:32:41  所属分类走私案件律师
导读:刑事诉讼关系到涉案件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及自由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而《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律师而言,正确审查并合理运用《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是能否进行有效辩护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等相关法律并综合上述《核定证明书》进行分析后,辩护人认为《核定证明书》存在缺乏送核单位相关委托计核手续、计核人、复核人计核/鉴定资质证明、对涉嫌走私货物进行封存、查验、取样的情况说明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经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审查确认的,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海关核定证明书》对于涉案人员的刑期轻重起着关键性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按照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国内倒扣价格顺序依次确定。

  核定证明书,本质上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之一,但与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不同,其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而是在案件侦查基础上,由海关专门关税部门结合在案证据,依据海关关税法律规定,对涉嫌走私行为所偷逃应缴税额进行确认的事实判断,也必然要遵循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则。根据《计核办法》,出具计核结论的程序相对单一,并不复杂,对于其计核程序审查的意义不大,对于证明书中实质计核结论的审查,应当是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不能提交东盟成员国签发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有效流动证明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本案系绕关走私案件,走私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亦未向海关提供以上相关证明材料,本案不应适用该税率。

  如前所述,辩护律师可估计移送审查批捕的具体时间。在办理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存在办案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即将移送、犯罪嫌疑人收到《移送审查批捕告知书》、在《核定证明书》出具后近期移送以及辩护律师前往办案部门了解即将移送情况等不同情形。无论何种情形,在了解到案件即将移送前,辩护律师应积极与办案部门进行联系,将《建议不予呈请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及时交给经办人,同时需切忌通过邮寄等不能对点的方式进行交付。

  由于协定税率与优惠税率差别的巨大,对于来源于协定税率国家的走私货物,所以很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都提出应当适用东盟、ECFA等协定税率。从目前法院的裁判观点来看,以东盟协定税率为例,11个案例中,除了一个缉私部门主要撤回重新核定税款外,都没有支持律师的辩护意见,理由有的认为走私一概不适用协定税率,有的以没有向海关递交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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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是指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更多]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更多]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更多]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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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冠状病毒造成到港货物无法提货,已经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如何处理?

        合同不能由单一当事人终止并免除赔偿责任,但进口方应注意合同所选择的贸易条件(例如,当事人选择国际贸易协定中由卖家承担交货义务的贸易术语),即出卖人必须在买方指定的地点交付货物,在进口国不能交付货物则是属于卖方违约。但在英国法背景下,这些情况通常不会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仅凭这些情况主张免责或者解除、终止合同,可能难以得到认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疫情期间或之后发生的生产成本上升通常属于卖方应当承担的正常风险,通常不认为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卖方以此主张免除合同责任,难度较大。  如前所述,合同受阻理论在适用上比不可抗力理论更加严格,只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时才构成合同受阻。

    • 与国外卖方订立买卖合同后,疫情发生进口货物在国内需求骤降,国内买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先看双方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即使有约定还需结合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背景、双方履行情况以及因疫情对货物需求产生的具体影响来综合判断。如双方订立的合同并未约定市场需求减少可以解除合同,如适用中国法律,单纯的市场需求问题一般会被倾向于被认定属于商业风险。相较于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间题,商业风险由合同方自行承担。这种情况一般无法援引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对解除合同的责任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