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主张不可抗力要求退还定金

发布日期:2020-02-03 13:58:32  所属分类国际贸易纠纷
导读:在疫情影响下,国际贸易买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合同时,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费用被表示为预付款,但是它具有押金性质(例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预付款的一部分是为了履行担保合同,不履行的部分将被没收),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某些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费用仍可被认定为押金。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是看该合同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合同没有就退还这部分费用达成协议,则参看合同协议的适用法律规定。在合同协议中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存款担保的范围,如果存款担保的范围是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或作为主合同的订立或生效的担保,则在合同生效后,部分费用应在合同生效后退还给受款人,而不论其原因为何。

  第二是在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必须充分预判和评估履约环境以及结合双方的过程、背景、业绩和传染病爆发对货物需求的具体影响。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同意可以取消市场需求的减少,例如适用中国法律,纯粹的市场需求通常被视为商业风险。与其他合同履约问题相比,商业风险由合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可能援引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变化来保护终止合同的责任。

  当然虽然合同不能由单一当事人终止并免除赔偿责任,但进口方应注意合同所选择的贸易条件(例如,当事人选择国际贸易协定中由卖家承担交货义务的贸易术语),即出卖人必须在买方指定的地点交付货物,在进口国不能交付货物则是属于卖方违约。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说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不可抗力发生后所造成的影响有充分的预见和判断,或者说合同的履行并不会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得以本次疫情为由免责。如果此时中国的consignne因疫情爆发无法履约 ,给国外shipper的定金是否无法退回,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金的范围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或者保证合同的解除,因疫情而终止合同的,也应当归还给付款人。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的作用。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3、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而对于预付款,无论哪一方违约,都不存在上述罚则,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定金和预付款有什么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额以起到担保作用的担保方式。而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注意必须确认议定费用是存款还是预付款,如预付款被取消,则应退还预付款。在个别合同中,可能存在一种表述不明确的情况,即是否存在预付款,虽然表述为预付款,但是规定另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可以没收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不能概括。在适用英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难以作出区分,费用通常被解释为预付款: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费用被表示为预付款,但是它具有押金性质(例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预付款的一部分是为了履行担保合同,不履行的部分将被没收),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某些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费用仍可被认定为押金。

  但在英国法背景下,这些情况通常不会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仅凭这些情况主张免责或者解除、终止合同,可能难以得到认同。

  综上所述,合同受阻理论在适用上比不可抗力理论更加严格,只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时才构成合同受阻。并且疫情期间或之后发生的生产成本上升通常属于卖方应当承担的正常风险,通常不认为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卖方以此主张免除合同责任,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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