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中国造船业如何援用不可抗力为自己免责?

发布日期:2020-03-24 14:34:39  所属分类海事律师
导读:造船合同中双方没有关于延期付款的约定,船东将难以此作为延期付款的理由,船厂也不会同意船东的延期付款解除违约责任。而且在中国因销量引起的收入的增减是一种商业风险,市场运输需求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范畴。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造船行业的冲击已经从中国扩大到了日韩,由于中国工厂无法及时复工并按期交付船用设备,日韩船企如今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交付延期的大问题。如果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应当结合造船合同中原材料制造商是否为指定供货商,是否为来料或进料加工,造船商定的内容、上游企业未能交货的具体原因、船舶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船东是否有过错购买和准备原材料以及市场上其他供应商的供货情况等综合判断不可抗力的因素占多少来决定免责多少。

  国内造船厂比较普遍使用的造船合同条款中,也约定传染性疾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政府的命令也不一定包括在不可抗力事件中。而国际海运协会制定的造船条款中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由于政府的命令和传染病( epidemics )的延迟是不可抗力事件。 条款中的表现可能有所不同,船厂主张新冠疫延期复职可构成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并据此延期交船期限。而船东方也一定会根据航运市场的变化做出不同的选择,不排除船东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原因、市场原因、产业调整原因等),以疫情构成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造船合同。

  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目前通说观点认为,应政府要求迟延复工的可构成不可抗力,但要综合认定员工被隔离的原因、员工在造船任务中承担的任务、企业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再招募的难易度等,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只有一部分员工被隔离或在治疗中,主张造船的进度不能正常进行,构成不可抗力是很困难的,相关规定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

  与中国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英国法律没有明确的不可抗力概念,也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共同定义,因此在适用英国法律时,必须将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全文结合起来仔细考虑并分析相关条款的具体措辞,以判断合同是否受到阻碍。根据中国法律,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有专业的英国海商法从业人员表示,因为中国的造船厂有晚于国家法定工作日开工的习俗,如何界定因疫情造成的满足不可抗力条款的起始日计算,还需要船厂法务人员和经营人员仔细比对各自的造船合同,并保留相关的证据后才好和船东发送相关通知。

  在延期交付的通知的一定确保按照船舶合同规定的通知妥为送达船东,符合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时限、通知内容、通知对象,同时要附带证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的证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援引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不意味着船厂当然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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