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伊士运河被堵,绕航好望角的货主注意了!

发布日期:2021-07-09 14:53:40  所属分类海事律师
导读:“ 绕航造成的迟延交货”

  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航运公司马士基(MAERSK)自事件发生以来,已更新18条相关公告。4月3日,马士基公告显示,等待经过苏伊士运河的总队列现在大约有200艘船。此外还有部分船只选择绕行好望角,相关分析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绕道南非好望角意味着增加了6000英里的航程及至少一周的时间成本

  搁浅的长赐号巨型集装箱船

  法官认为

  赖特法官认为因运河被堵而停泊的船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履行不能,而只是“履行困难”,完全可以有替代的履行方式,那就是走的好望角航线。从其他判决及航运界的实际来看,选择路途较远的好望角航线,就是作为苏伊士运河航线的替代选择。虽然航程增加了三分之一,运费增加了数万美元,但都不能构成履行不能。这两个因素仅仅是增加了原告的一些经济成本,并不能成为履行不能的抗辩理由

  绕航所增加的运费,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是否构成共同海损?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还有可能造成运输迟延,而运输迟延可能对旅客或者托运人精神上、物质上造成损害,是否可以向船公司违约索赔?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这种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不是臆想和推断。②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如海上遇到台风,船开往避风港,不算特殊。③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即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意外事故。④是合理的。共同海损行为之作出,是必要的、节约的,符合全体利益的。例如,抛货是价低体重的,符合当时情况的需要,牺牲和费用是为共同安全作出的。⑤有效的。共同海损措施是有效的。经过有意采取这些合理措施后,船货得到部分挽救和保留。

  以上作为构成共同海损的以上条件,缺一不可。而等待中的船泊并未遇到任何危险,绕航也并非是躲避来自海上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很难给予赔偿。

  合理绕航

  《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保险业务中,对于可能发生不合理绕航的情况,被保险人需要特别投保扩展责任险。扩展责任险或者扩展责任条款主要针对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产生的船舶绕航、被迫卸货或转运等情况可能产生的损失。如果涉案船舶发生不合理绕航并因此导致沉船货损,会因没有投保扩展责任险而不能从保险人处获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故本案中,船舶因不合理绕航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进行合理的绕行也是准许的,一般不按违约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运输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体的事由出现而发生的绕行。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现风暴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可以绕行。(2)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承运人也可以绕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播放
    隐藏

法律咨询

  • 澳大利亚海外买家指定的承运人因为疫情原因取消了原定的运输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卖家是否构成延迟交货?

    假如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由中国卖家担负(比如,假如合同书可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下的cfr, CIF,DDP,DDU+目的港的专业术语),而国外买方的指定货代是另外根据彼此的附加愿意订立,但不免除中国卖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在这样的事情下,中国卖家应立即通告国外买方并积极主动寻找别的适合的货代在承诺的時间内将货物装船。假如新的货代仍不可以订舱,中国出口公司应立即通告国外买方并保存相关证据。

  • 承租人是否承担在发生疫情的情况下到港船舶在检验前提交NOR之日起的滞港费?

    船舶依据港口当局的指示在锚地等泊的时间是否可以起算装卸货时间,以及受坏天气影响,我们认为租家的指定的代理在给船舶指示,在锚地等泊,这些仅仅是作为船舶代理的一些正常的指示,并无租家为此目的的授权;在等泊时间不可计算装卸货时间。但是在疫情背景下,检疫将是船舶被允许靠泊的实质性要求因此,除非租约另有规定,否则船东应谨慎地在到港当天未通过检疫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向承租方递交 N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