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拒收货物,承运人的损失向谁追偿?

发布日期:2020-03-20 17:49:27  所属分类海商律师
导读:船舶无法在目的港卸货或因瘟疫而取消航次运输而造成迟延交货责任谁来承担?是否可援用不可抗力?因拒绝收货从而占用船公司的集装箱产生高额滞箱费如何处理?根据中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

  在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一个最明显的为非合同当事方的收货人约定债务的情形应是《海商法》第 69条规定的收货人支付运费的义务。《海商法》第 69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笔者认为,结合《合同法》第 65条,对《海商法》第 69条规定的收货人支付运费的义务应解释为当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应当由收货人支付且记载在运输单证(提单)上后,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应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在收货人受让提单却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第三人(收货人)不履行债务,托运人仍应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订立方,且收货人未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承运人不能向收货人主张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可根据《海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托运人主张.如果收货人已经实际实施了换取小提单的行为,这代表了其已经向承运人办理了提货,只是没有实际将货柜提走,那么承运人可以向收货人主张费用,由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时不可抗力只能保护货方 (收货人及托运人) 就因疫情延迟提货而产生的滞箱费免责,不保护因其弃货而免除支付任何费用的责任.

  如果船是收货人订的,那么收货人承担所有责任,如果船是发货人订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收货人向船公司申请提货单表明其准备向承运人提货,这时滞箱费由收货人和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申请换提货单则由托运人承担

  如双方海运合同没有约定,海运合同的标准关键在于提单的约定。 依据提单的不一样,有一些国家的提单规定不可抗拒是托运人免除责任的理由。 提单条文沒有约定的,按提单规定的适用国家的法律。

  根据中国《海商法》第九十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疫情和防控措施期间,例如政府延期复工期间,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直接造成了其向需方迟延交付货物或者无法交付约定数量货物的违约后果。而根据《合同法》以及司法实践,包括人大法工委代表近期的公开发言,疫情和防控措施本身属于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但往往船公司根本不用引用不可抗力,发布的抵达时间用ETA表示,ETA的意思就是预估时间,因此不符合《海商法》要求的延迟时间交货仅限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告方在合同书中确立约定运送限期的状况,彼此应确立约定货品抵达時间。

  如果因目的港政府原因,船舶无法在目的港卸货的,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因为目的港政府部门相关部门的缘故货品迟交的,依据在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的要求,货品迟交的,承运人担负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承运人迟交有过错,承运人在运送中无毁约或过错个人行为的,承运人不用担负承担责任。

  最后,因不可抗力而没法在目的港装卸货物,托运人能够在目的港周边的安全性海港或地址装卸货物,另外充分考虑托运人或收件人的权益,按照《海事法》第91条的要求,但应立即通告托运人或收件人。

    播放
    隐藏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指南
  • 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指南
  • 海事强制令申请指南
  • 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指南
  • 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权
  •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条件   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4、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水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海事赔偿责任...[更多]
      一、提起海事海商诉讼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1、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1)被告是公民的,要明确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具体信息;(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明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2、起诉的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被告。   (三)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更多]
      (一)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4、请求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海事强制令所需材料:   1、海事强制令申请书及证据   强制令申请书为一式两份(正本) ,注明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请求事项、标的物所在的地点、场所、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由申请人签字盖章。所附证据显示的有关船舶名称、货物标记、单证编号等内容应与申请书记载的内容一致。   2、担保函   现金或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   3、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更多]
      (一)扣押船舶的申请条件:   1、限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22种海事请求,但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除外。   2、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担保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3、船舶的确切信息。   4、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二)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   诉前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准许扣船裁定书的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三)申请扣船所需材料:   1、扣船申请书及证据   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扣押船舶的名称、撒泊地点、靠泊时间、申请扣朗的事实和理由...[更多]
      海事案件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三级即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事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等。   一、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   三、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受理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更多]

    法律咨询

    • 因不可抗力延期交付定制船舶如何操作?

      在延期交付的通知的一定确保按照船舶合同规定的通知妥为送达船东,符合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时限、通知内容、通知对象,同时要附带证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的证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援引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不意味着船厂当然享有相应的权利

    • 货代在垫付目的港的滞箱费后如何向托货人追偿?

      无船承运人在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以托运人身份行事,在没有订立关于滞箱费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无船舶承运人应当承担向实际承运人支付集装箱滞箱费。货代在向实际承运人支付提单后再向提单上的shipper或者货主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