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小组讨论中,由受过民法培训的从业人员讨论并审查了民法对国际仲裁的影响。专家小组由手冢裕之先生(SIAC仲裁委员会成员;西村和旭合伙人)主持,由井上先生(YSIAC委员会成员;安德森·森和丰年合伙人),大原义美女士(长岛合伙人)组成大野与通松),恩永朴博士(SIAC仲裁院成员;金正昌合伙人)和Mugi Sekido先生(森滨田&松本合伙人)。
接受过民法培训的小组成员认为,民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程序比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程序更有效率。井上先生评论说,当事方可以在初期阶段提出所有重要的论点和证据,从而在民法程序中更有效地交换论点,而普通法法院的程序允许当事方在诉讼中晚些时候提出他们的重要论点,即使在被广泛发现之后发生在。Tezuka先生指出,受过民法培训的仲裁员有时会在提交第一轮文件后试图澄清争议的问题,而这对于受过普通法培训的仲裁员来说是不常见的做法。
在第二小组讨论中,由受过普通法培训的从业人员讨论并研究了普通法对国际仲裁的影响。
鉴于大陆法程序的性质,所有相关事实是否会在纯大陆法程序中被引用,受普通法培训的从业者对此表示怀疑。Bailey先生提到,在许多争端中,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将花在检查和分析案件事实上,而不是仲裁规则或程序上。他认为,国际仲裁最需要的是一套灵活的仲裁规则或程序,可以适用于各种事实情况。Chong先生补充说,当前的国际仲裁惯例和程序是普通法和民法影响的混合体系,允许要求提供文件,但前提是当事一方已表明对方当事人具有对结果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相关文件的情况。还给缔约方有限的时间进行盘问。陈先生指出,在国际仲裁中并未采用美国的程序,例如交存和无限制的发现,因此,与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相比,民法司法管辖区在塑造国际仲裁实践方面可能具有更大的影响力。
在上一届会议上,前两届会议的民法和受过普通法培训的小组成员共同参加了问答环节。观众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普通法管辖区和大陆法管辖区之间的特权规则是否存在重大差异。Ohara女士解释说,在普通法管辖区中,由于发现义务的范围很广,因此存在特权规则作为当事方拒绝与律师交涉的一种手段。相反,在大陆法管辖区,由于不存在广泛的发现义务,因此律师仅受保密义务约束。她进一步解释说,对于国际仲裁,IBA规则通过指出仲裁员可以排除基于特权的证据来解决实践中的这些差异,
在联合问答环节中讨论的另一个问题是,当仲裁地为民法管辖区时,当事方是否应从民法管辖区中选择仲裁员。井上先生回答说,如果适用的法律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法,而当事方来自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来说,当事方应选择民法仲裁员,因为他们会更熟悉民法的传统和实体法司法管辖区。Oghigian先生补充说,他的个人立场是,要裁决的问题比仲裁员来自何处更为重要。关于这个问题,手冢先生指出,普通法仲裁员倾向于采取更广泛的临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