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族国家的做法(在国内诉讼程序中)使用国家法律来支持反仲裁禁令或授予令,这将使仲裁程序受挫。杜拉克女士根据自己的经验,询问这种尝试对国际仲裁实践的影响,以及它们是否侵蚀了“国际仲裁”中的“国际”。
在2019年2月21日,星期四,关于“国际仲裁应如何国际化?由诺顿·罗斯·富布赖特(Norton Rose Fulbright)在其位于Marina One的新办公室主办,由SIAC和纽约大学跨国诉讼,仲裁与商法中心联合举办的国际标准诉国际商事仲裁法》吸引了100多名与会者,其中包括仲裁和诉讼从业人员。
KC Lye先生(诺顿·罗斯·富布赖特合伙人)在开幕之夜中讲了一段简短的历史话语,并解释了大约500年前首次出现的民族国家的概念相对于古代的血统来说是一个相对年轻的概念。文明。他解释了全球化是如何带来压力以符合国际标准和趋势的,从而导致民族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退缩到各自的缩影中。尤其在国际仲裁的背景下,如何在法律层面上发挥更大国际化的压力?确定了随后进行讨论的阶段。
在纳什先生简短介绍演讲者的情况后,法拉利教授首先提出了他的主张,即国际仲裁程序应力求尽可能国际化,但它们基本上受制于国内规则的限制和限制(本身可能会受到国际文书的约束)。他简要介绍了如何从这种角度解释某些国际仲裁文书,并列举了一些例子来支持他的观点。
罗森菲尔德博士从杜拉克女士那里接手,将讨论转移到国际仲裁中的法律特权和法律特权实践上,并从何种实体法适用于特权问题的角度考虑了辩论。
他解释说,目前有两种主要的法律特权途径:仲裁所在地的法律或当事方的“本国”管辖权(例如该当事国的国籍)的法律。Rosenfeld博士简要阐述了他的论点,主张采取一种方法,在这些可能的竞争者中,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的通信不被披露的法律将是该法律。他还展示了普通法和民法在法律特权法上的分歧如何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而多方面。正如随后的问答环节所表明的那样,这是一个引起许多与会者兴趣的问题。
随后是黄博士,他试图从一个独特的角度来进行辩论:紧急仲裁员。更具体地说,他专注于在紧急仲裁中给予仲裁员临时救济,并借鉴了他在大约两个月前提交的紧急仲裁员申请中的经验。这位作者怀疑这可能不是许多参与者可以直接涉及的经历。令观众高兴的是,黄博士讲述了一些令人恼怒的经历,即必须仔细阅读领先仲裁文本(某些“第17章”)中脚注中引用的决定,并质疑所引用某些决定的后代。黄博士主张一种观点,即这些问题应主要参照仲裁地的法律来确定,
Boo教授作为最后一位发言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仲裁庭可以从国际文书和规范中获得更多指导,以解决相关的国家规则沉默或未能提供适当答案的问题。例如,他询问紧急裁定是否可以舒适地适合《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范围,同时考虑到紧急裁定的概念可能并非在当时是该文书的起草者想到的。在演讲过程中,Boo教授还回应了法拉利教授和Hwang博士在演讲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从作者的角度来看,坦率地说,进行了八分钟的讨论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复杂性。
与每一个执行得很好的研讨会一样,“问答”部分最后出现。向所有发言者提出了问题,包括关于如何考虑限制和法律特权问题以反对这种国际/国家分歧的问题。特别是,法律特权这个话题被证明是一个问题的避雷针,罗森菲尔德博士被问及他对法庭在面对两种不同的法律特权标准时应如何应对的看法。哪个标准胜过?不用说,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强有力的意见。
KC Lye先生(诺顿·罗斯·富布赖特合伙人)在开幕之夜中讲了一段简短的历史话语,并解释了大约500年前首次出现的民族国家的概念相对于古代的血统来说是一个相对年轻的概念。文明。他解释了全球化是如何带来压力以符合国际标准和趋势的,从而导致民族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退缩到各自的缩影中。尤其在国际仲裁的背景下,如何在法律层面上发挥更大国际化的压力?确定了随后进行讨论的阶段。
在纳什先生简短介绍演讲者的情况后,法拉利教授首先提出了他的主张,即国际仲裁程序应力求尽可能国际化,但它们基本上受制于国内规则的限制和限制(本身可能会受到国际文书的约束)。他简要介绍了如何从这种角度解释某些国际仲裁文书,并列举了一些例子来支持他的观点。
罗森菲尔德博士从杜拉克女士那里接手,将讨论转移到国际仲裁中的法律特权和法律特权实践上,并从何种实体法适用于特权问题的角度考虑了辩论。
他解释说,目前有两种主要的法律特权途径:仲裁所在地的法律或当事方的“本国”管辖权(例如该当事国的国籍)的法律。Rosenfeld博士简要阐述了他的论点,主张采取一种方法,在这些可能的竞争者中,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的通信不被披露的法律将是该法律。他还展示了普通法和民法在法律特权法上的分歧如何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而多方面。正如随后的问答环节所表明的那样,这是一个引起许多与会者兴趣的问题。
随后是黄博士,他试图从一个独特的角度来进行辩论:紧急仲裁员。更具体地说,他专注于在紧急仲裁中给予仲裁员临时救济,并借鉴了他在大约两个月前提交的紧急仲裁员申请中的经验。这位作者怀疑这可能不是许多参与者可以直接涉及的经历。令观众高兴的是,黄博士讲述了一些令人恼怒的经历,即必须仔细阅读领先仲裁文本(某些“第17章”)中脚注中引用的决定,并质疑所引用某些决定的后代。黄博士主张一种观点,即这些问题应主要参照仲裁地的法律来确定,
Boo教授作为最后一位发言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仲裁庭可以从国际文书和规范中获得更多指导,以解决相关的国家规则沉默或未能提供适当答案的问题。例如,他询问紧急裁定是否可以舒适地适合《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范围,同时考虑到紧急裁定的概念可能并非在当时是该文书的起草者想到的。在演讲过程中,Boo教授还回应了法拉利教授和Hwang博士在演讲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从作者的角度来看,坦率地说,进行了八分钟的讨论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复杂性。
与每一个执行得很好的研讨会一样,“问答”部分最后出现。向所有发言者提出了问题,包括关于如何考虑限制和法律特权问题以反对这种国际/国家分歧的问题。特别是,法律特权这个话题被证明是一个问题的避雷针,罗森菲尔德博士被问及他对法庭在面对两种不同的法律特权标准时应如何应对的看法。哪个标准胜过?不用说,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强有力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