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orn先生致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信中以及所附的备忘录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该备忘录提议,仲裁机构应通过一项议定书,以允许跨机构合并仲裁程序,但须遵守不同的机构仲裁规则。
通过机构间的合作,跨机构合并提案旨在促进国际商业纠纷的有效解决和执行,这将为当事方带来重大利益。伯恩先生说:“我们欢迎与世界各地其他领先的仲裁机构合作,以进一步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效力。跨机构合并协议是朝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我们期待与其他机构的同事一起实施该提案。”
国际仲裁中的合并,合并和干预规则在国际仲裁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允许在单个程序中解决相关问题,合并可以更有效,更具成本效益地解决争端,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相关争端中决策不一致的风险。
这些好处使许多仲裁机构在其机构规则中采用了允许合并有关争端和/或合并其他当事方的规定。2016年SIAC仲裁规则包含一套最新的合并规定,包括国际商会仲裁庭(ICC)在内的其他主要仲裁机构的规则也是如此。
但是,重要的是,领先的仲裁机构现有机构规则的合并规定不允许合并受不同机构仲裁规则(例如,SIAC和ICC仲裁)约束的仲裁,即使它们满足以下条件:合并。取而代之的是,现有的制度规则仅在当事各方的各种仲裁协议兼容的情况下(包括通过合并相同的制度仲裁规则)才规定合并仲裁程序。因此,SIAC仲裁可以与另一个SIAC仲裁合并,但不能与ICC仲裁合并;同样,可以将ICC仲裁与另一个ICC仲裁合并,但不能将ICC仲裁与SIAC仲裁合并。
由于缺乏适用于不同机构仲裁规则的“跨机构”合并仲裁的现有机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可以合并的纠纷类型。反过来,这避免了一起解决否则会符合合并标准的相关纠纷,从而限制了仲裁发挥最大潜力作为满足用户需求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能力。
SIAC试图通过加强机构合作来解决仲裁机构在合并方面的现有缺陷。尤其是,领先的仲裁机构将通过一项合并议定书,为跨机构的仲裁合并提供实质性的改善,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国际仲裁程序的效率和效力,而在其他情况下,此类诉讼必须满足合并标准。
因此,伯恩先生和SIAC提出了跨机构合并协议,领先的仲裁机构可以采用该协议并将其纳入其机构仲裁规则中,并用于管理合并仲裁:
一种。合并协议将为解决合并申请的时间,适当的决策者(即机构或仲裁庭)和适用的标准提供新的独立机制,以决定何时仲裁程序与认股权证交叉充分相关-机构合并。由有关仲裁机构的法院或董事会成员任命的联合委员会将被授权决定申请,并为每个申请任命一个专门的委员会。
程序一旦合并,应仅由一间采用自己的仲裁规则的机构来管理。机构可以就客观标准达成一致,以确定应由哪个机构来处理合并的争议,例如受不同规则约束的争议数量或开始第一程序的时间。
仲裁机构的规则将被修改以纳入合并协议。通过在仲裁协议中采用制度规则,当事方又将赋予议定书与制度规则其他条款相同的合同效力。合并协议不会更改仲裁协议指定同一席位的当前要求。
合并仲裁程序为当事方提供了重要的好处,有助于降低程序的复杂性,成本和时间。在不同制度规则下进行的跨机构仲裁合并进一步发挥了这些好处,使仲裁成为解决争端的更为有效的系统。
SIAC主席SC的Davinder Singh先生指出:“ SIAC感激Born先生的不懈努力,以增强SIAC在思想领导中的作用。仲裁机构在推进国际仲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SIAC相信这项提议将为仲裁机构提供再次参与思想领导的机会。”
SIAC首席执行官Liim Seok Hui女士评论说:“该提案为仲裁机构合作开发复杂仲裁框架提供了机会,并从实质上增强了国际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