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筑公司已成为国际仲裁的常客,约有三分之一的KCAB争端来自建筑业。他指出,提供许多争议解决方案是一件好事,但这也意味着需要仔细计划。对从业人员的一系列至关重要的主题提供了敏锐的见解。听众成员不仅获得了许多对建筑仲裁实践有用的技巧,而且还为组织这种有用的知识提供了战略框架。
进行施工争议时的战略考虑
主要在争端解决程序开始之初就解决了建筑纠纷中的战略考虑。Bang P.先生(SIAC仲裁委员会成员; Bae,Kim&Lee LLC高级外国律师)主持了由Michael Ashcroft QC先生(二十世纪Essex的仲裁员和大律师),Im Byung Woo先生(Kim的合伙人)组成的&Chang),Steven YH Lim先生(Essex Chambers 39的仲裁人和大律师),Iain Potter先生(新加坡MDD法务会计师事务所总监),Matthew Skinner先生(Jones Day合伙人)和Thomas Walsh先生(Clifford Chance合伙人) LLP)。
首先就采用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互动式交流。Bang先生指出,早期的战略选择对于大型和复杂的建筑纠纷至关重要,因为这样的选择可以在解决纠纷的速度,如何利用资源以及是否适当的补救措施方面产生影响。沃尔什先生解释说,他经常在建筑合同中看到仲裁条款,涉及各种复杂情况,而升级条款是很常见的。Im先生认为升级条款对于节省时间和成本是必要的,但他警告韩国公司应意识到典型的韩国调解方式与根据国际建筑合同的阶梯条款进行的调解之间的差异。提供批评意见,
讨论仲裁中的战略考虑时,成员讨论了公司如何越来越多地尝试确保它们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所涵盖。他们还谈到了在考虑仲裁时聘请索赔顾问或评估索赔的律师的重要性,以及确保满足通知要求的重要性(避免在冗长的仲裁程序中避免完全撤消索赔)。
成员接下来的重点是中止,反诉讼禁令和法院命令的临时救济,以及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重要方面。林先生对当前的法律状况进行了详细而有益的概述。阿什克罗夫特先生称反诉讼禁令是政党的有力武器,但他强调,时机至关重要,延迟本身可能会导致当事方败诉。波特先生提供了法务会计专家的观点,研究了使用该专家解决临时救济和实质性问题的利弊。
随后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以寻求与商业仲裁,投资和商业仲裁的第三方资金相结合或代替商业仲裁,对投资人和商业仲裁的第三方资助,以及对第三方提出索赔并加入非签署人。
辅助争议程序和并行程序
讨论开始时侧重于辅助争议程序和并行程序,其重点是,仲裁员和当事方在这些程序出现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关于合并和合并问题,成员建议,在各方预见到彼此之间可能存在多个相关争议的情况下,他们应积极采用合同语言,以便更方便地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损害赔偿专家Billiet先生接下来就技术专家的角色发表了看法,他说这是为了协助仲裁庭处理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事务。当听众问到一个涉及法庭的情况,法庭下令一名专家就各种学科作证时,成员一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找到适合需要该专业知识的学科的合适专家。重要的是,专家们不应偏离自己的专业知识范围。
然后,讨论了在管理程序时要记住的一些重要程序和后勤问题。陈先生强调了采用适当的文件制作规则(例如IBA规则或布拉格规则)以使客户受益的重要性。Lee先生赞扬使用案件管理会议来提高法庭从一开始就对案件的关注,并确保法庭能够在披露阶段理解关键问题。帕尔默先生表示,建筑纠纷在文件(和专家)方面都是沉重的,而且亚洲日益多样化的仲裁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评估证据。但是,他说,不应自动假定他们将采用其本国管辖权的惯例,因为也会遵循各种国际规范(例如,
帕尔默先生有趣地介绍了下一个话题,引自《汉mura拉比法典》(严厉的)第229条(“如果建筑商为男人建造房屋,但没有发出建造声音,而他建造的房屋倒塌并导致房屋倒塌,如果房主死亡,则应将建造者处死”)。然后,Bailey先生分享了一些关键见解,说明了理解和认识FIDIC合同(考虑到普通法的做法)与非普通法适用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的重要性。Tan先生提出了另一个跨司法管辖区的挑战:确保诉讼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始,并要考虑时效期限的差异,何时开始计算延迟的规则以及豁免的规则。
最后,比利埃特先生简要概述了量化建筑案例中的损失,随后贝利先生总结了总结,认为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来理解如何解决损失和专家问题的重要性。
主要在争端解决程序开始之初就解决了建筑纠纷中的战略考虑。Bang P.先生(SIAC仲裁委员会成员; Bae,Kim&Lee LLC高级外国律师)主持了由Michael Ashcroft QC先生(二十世纪Essex的仲裁员和大律师),Im Byung Woo先生(Kim的合伙人)组成的&Chang),Steven YH Lim先生(Essex Chambers 39的仲裁人和大律师),Iain Potter先生(新加坡MDD法务会计师事务所总监),Matthew Skinner先生(Jones Day合伙人)和Thomas Walsh先生(Clifford Chance合伙人) LLP)。
首先就采用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互动式交流。Bang先生指出,早期的战略选择对于大型和复杂的建筑纠纷至关重要,因为这样的选择可以在解决纠纷的速度,如何利用资源以及是否适当的补救措施方面产生影响。沃尔什先生解释说,他经常在建筑合同中看到仲裁条款,涉及各种复杂情况,而升级条款是很常见的。Im先生认为升级条款对于节省时间和成本是必要的,但他警告韩国公司应意识到典型的韩国调解方式与根据国际建筑合同的阶梯条款进行的调解之间的差异。提供批评意见,
讨论仲裁中的战略考虑时,成员讨论了公司如何越来越多地尝试确保它们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所涵盖。他们还谈到了在考虑仲裁时聘请索赔顾问或评估索赔的律师的重要性,以及确保满足通知要求的重要性(避免在冗长的仲裁程序中避免完全撤消索赔)。
成员接下来的重点是中止,反诉讼禁令和法院命令的临时救济,以及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重要方面。林先生对当前的法律状况进行了详细而有益的概述。阿什克罗夫特先生称反诉讼禁令是政党的有力武器,但他强调,时机至关重要,延迟本身可能会导致当事方败诉。波特先生提供了法务会计专家的观点,研究了使用该专家解决临时救济和实质性问题的利弊。
随后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以寻求与商业仲裁,投资和商业仲裁的第三方资金相结合或代替商业仲裁,对投资人和商业仲裁的第三方资助,以及对第三方提出索赔并加入非签署人。
辅助争议程序和并行程序
讨论开始时侧重于辅助争议程序和并行程序,其重点是,仲裁员和当事方在这些程序出现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关于合并和合并问题,成员建议,在各方预见到彼此之间可能存在多个相关争议的情况下,他们应积极采用合同语言,以便更方便地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损害赔偿专家Billiet先生接下来就技术专家的角色发表了看法,他说这是为了协助仲裁庭处理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事务。当听众问到一个涉及法庭的情况,法庭下令一名专家就各种学科作证时,成员一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找到适合需要该专业知识的学科的合适专家。重要的是,专家们不应偏离自己的专业知识范围。
然后,讨论了在管理程序时要记住的一些重要程序和后勤问题。陈先生强调了采用适当的文件制作规则(例如IBA规则或布拉格规则)以使客户受益的重要性。Lee先生赞扬使用案件管理会议来提高法庭从一开始就对案件的关注,并确保法庭能够在披露阶段理解关键问题。帕尔默先生表示,建筑纠纷在文件(和专家)方面都是沉重的,而且亚洲日益多样化的仲裁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评估证据。但是,他说,不应自动假定他们将采用其本国管辖权的惯例,因为也会遵循各种国际规范(例如,
帕尔默先生有趣地介绍了下一个话题,引自《汉mura拉比法典》(严厉的)第229条(“如果建筑商为男人建造房屋,但没有发出建造声音,而他建造的房屋倒塌并导致房屋倒塌,如果房主死亡,则应将建造者处死”)。然后,Bailey先生分享了一些关键见解,说明了理解和认识FIDIC合同(考虑到普通法的做法)与非普通法适用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的重要性。Tan先生提出了另一个跨司法管辖区的挑战:确保诉讼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始,并要考虑时效期限的差异,何时开始计算延迟的规则以及豁免的规则。
最后,比利埃特先生简要概述了量化建筑案例中的损失,随后贝利先生总结了总结,认为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来理解如何解决损失和专家问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