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处理一种情况,他们已经为货物和服务提前支付了最终的提供。这种不供应的原因通常是由于供应商变得不利于事实。这对接受者造成明显的商业头痛,这可能会因相应的消费税影响而加剧。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将在预支付款方面向供应商支付消费税,并在其下一个消费税退税中采取相应的输入税抵免(“ITC”)。供应商必须将收集的消费税信息汇给杂货。供应商不会供应(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供应的代价),可以调整,退还或信用所收取的金额(包括收集的消费税),并向收件人发出“信用票据”。反过来,供应商可以在下一个消费税回报中进行调整,以减少其在信用票据中的消费税的净额。相应地收款人需要进行调整,以增加其净税额相同的金额(以前占ITC的部分,但现在已记入)。
对于供应商来说,如果供应商是无效的,收货人将根据收到的不会实际获得的信用证而不得不增加净税。这正是北岸电力集团公司TCC决定的情况。
North Shore与Menova Energy Inc.(“Menova”)签订了18项合同,用于供应和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北岸向Menova预付了合同总金额的一半(包括根据合同到期的GST / HST的一半)。北岸指定ITC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支付消费税/ HST。然而,Menova只提供约9%的合同总价值,并发行了北岸证件,标有“贷方凭证”,金额为北岸预付款与实际供应价值之间的差额。Menova已经变得不利,并没有汇出任何GST / HST收取的预付款到CRA。它也没有兑现发给北岸的“贷款通知单”。
北岸首先将贷款凭证视为“信用票据”,通过增加其后续回报中的净税额信用票据金额。北岸通过重新申请ITC,撤销其后续回报的立场,在税务法庭的立场中,信贷备忘录根据不构成“信用票据” ,从而免除了增加其净值的要求根据贷项凭证中的金额征税。
在法庭上,北岸认为没有行驶,因为:(1)贷方通知书并不构成该条款所指的“信用票据”,因为没有明确标示,因为没有有效的担保或他们的安全; (2)没有实际的退款或信用证 - 仅记录信用证; 和(3)相反的结果将导致在破产边缘的供应商容易滥用ITC系统,因为供应商可以通过预付款方式收取GST收取的消费税,而不会在破产前夕
TCC拒绝了所有这些论点。它得出结论,信贷备忘录构成了ETA下的“信用票据”,指出它们被认为是商业惯例中的相同工具,证券化和担保概念不应被视为ETA目的的“信用票据”的定义。它还指出,北岸将信贷备忘录视为合法建立信用证,以扭转其最初声称的ITC并使用贷方凭证在Menova的破产中提起担保并提出索赔。在北岸的公共政策论证中,TCC指出,如果北岸拒绝或否认信贷备忘录,而不是原来扭转其ITC,那么公共政策论证会“有所摇摆”。
从政策的角度来看,案件归结为谁将被扣留在收取的税款中,而不是由受到赦免的债务人被汇出的人。该决定符合消费税计划下批准的“fisc”通则“超优先”。
在我们看来,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因为从商业角度来看,Menova发布的文件似乎具有“信用票据”的所有特征。在TCC被拒绝的情况下,该门将被开放给CRA,以拒绝供应商向收件人发放此类信贷的减税额。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不幸的结果,因为这样会导致CRA不必要的审查,这与一般商业惯例不符。CRA对ITC文件的审查通常不考虑标准商业惯例,我们认为,避免类似命运的信用记录当然受到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