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交易对象
国际贸易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很多,外国买家、外国买家的代理商、中间商、实际付款人、出口代理人等等,这些角色都有可能成为国内生产商出口交易的相对方。若在交易之初没有对这些主体的角色进行辨析,并以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那么在争议发生时就会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可能。因此,国内生产商在出口前,应签订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在合同中明确买方身份,如涉及到代理人或者第三方付款人,均应在外销合同中注明,避免角色混淆。
尽管欺诈例外已在全球范围内采用,但其准确范围仍不明确,并且因国家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国际社会加强协作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反贿赂反腐败 (ABC) 及反洗钱 (AML) 措施之际,基础的反贿赂反腐败及反洗钱在未来影响信用证之确定性的可能性至少是存在的。
出口交易文件的规范签署和管理
如果向银行出示的文书存在欺诈瑕疵,则欺诈例外使得买方可以限制卖方通过信用证收款,或限制开证行兑付信用。
出口交易涉及到的文件繁多,并且因中间商、出口代理等主体的介入,导致外销合同、订单、形式发票之间的主体往往不一致,例如国内生厂商与出口代理公司签订外销合同,但形式发票又与外国买家确认等等,当发生争议时,这些不一致的文件就容易成为买方规避责任的依据。因此,国内生产商应重视出口文件的规范管理,聘请专业律师对出口流程打脉问诊,发现问题,弥补漏洞,并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出口流程文件和合同、单证模板。曾为多家从事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及贸易公司提供出口流程规范的专项法律服务,发现交易角色混淆、出口文件的缺失和不一致是通病,亟待完善。
通过仲裁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争议
避免将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列入仲裁请求。仲裁协议通常把仲裁范围界定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在提起仲裁时一定要对仲裁请求是否在仲裁范围内仔细评估。若把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列入仲裁请求,不仅增加仲裁成本,即便仲裁庭对该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决,企业还将面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风险。
- 首先,法院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案件相对较少,基层法院的法官对涉外案件的审理不专业,影响审判效率。
国际贸易实践中,大量外国买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约定仲裁条款,而排除法院管辖,所以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相比,国内法院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的案件要少得多。而且国际货物买卖如涉及FOB、CIF等贸易条款,再加上提单、货代等因素介入,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因缺少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在处理该等纠纷会因不专业而不自信;加上实践中法院对涉外案件的审理没有严格的时限要求,造成审理效率较低。
- 其次,通过法院解决国际货物贸易纠纷,证据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而国际贸易讲求的交易便捷原则下所形成的交易文件,往往很难满足法院的证据形式要求。
国际贸易中,大量的文件以外文书写,并使用电子邮件沟通,若以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则全部外文要翻译成中文,所有电子邮件要进行公证,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还需要领事馆认证,因此,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去准备以满足法院对证据的形式要求。而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国贸纠纷,仲裁规则往往没有对外文翻译和对证据进行公证认证的要求,而且当事人可以选定深谙贸易实务、精通外语的国际贸易方面的专家作为仲裁员审理案件,所以认为,仲裁对国际贸易纠纷的审理较法院的审理更为简便、高效而专业。
- 再次,通过法院处理国际贸易争议,无法解决境外执行的问题。
若国内生产商在中国国内起诉境外买家以追讨货款,即便胜诉了,因中国法院的判决几乎不可能在境外执行,所以若境外买家在国内没有任何资产且不自愿履行判决,国内买家所取得的法院判决也只是一纸空文。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则仲裁裁决一般可以得到境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使国内生产商在境外获得赔偿成为可能。
-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实践中企业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
为保护权利的行使不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曾主张过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或数据电文中务必要有催促尽快支付拖欠货款、履行义务等内容),此时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