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机密和限制访问信息

发布日期:2020-02-02 19:45:58  所属分类涉外仲裁律师
导读:指导性会议的重点是仲裁的机密性,而不是仲裁的机密性。仲裁(已写很多文章)。机密信息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经常出现,例如,在确定某些法规(例如反托拉斯法规)对诉讼程序的影响以及对经过编辑的信息的需求时。
首先,Geisinger先生指出,机密性限制旨在保护各种法律认可的利益:(1)私人利益(例如商业秘密和定价策略),(2)公共利益(例如国防秘密和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社区利益)状态,例如竞争法),以及(3)混合利益(例如数据保护和法律特权)。
 
其次,他指出,尽管大多数制度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的一般权力和广泛权力,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诉讼并决定证据的可采性,但在实践中作出这种决定通常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他举了一个仲裁的例子,担任仲裁员。披露方可以选择提供经过编辑的文档或未经编辑的版本,这些文档将被披露给有限的个人群体。披露方选择提供经过编辑的文件,并且在对编辑范围存在争议时,Geisinger先生及其法庭成员必须下达21页的程序命令以解决此问题。
 

 


这就提出了一个更广泛的问题,即是否应让仲裁庭访问某一方无法访问的未编辑文件。当一方的专家发布“ 审查 ”和“ 未经审查 ”时,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版本的专家报告。格伊辛格先生警告说,这引起了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的关注,而仲裁庭应当是极其缓慢的,寻求信息,最不灵通方仲裁没有访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问题上,当事方和仲裁庭同意限制机密材料的接收者范围越来越普遍。术语“ 仅律师的眼睛 ”,“ 仅法庭的眼睛 ”和“ 保密俱乐部”“已成为仲裁词汇的一部分。盖辛格(Geisinger)先生警告说,无论已达成协议的安排,还是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保密承诺,包括在仲裁完成后销毁文件的承诺。此类安排只有在足够的情况下才有效。在给定的访问机密材料各方的信任。
 
三,保密问题也出现在发行裁决。仲裁庭已经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处理与此,(1)颁发单项奖没有机密信息,以及(2)颁发两个奖项:一个具有“ 完整 ”的理由,另一个具有“ 修订的 ” /“ 审查的 ”奖项。
 
盖辛格先生指出,裁决的形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是要求当事方达成协议或在早期阶段就仲裁庭作出裁决的问题。否则,下游可能会有重大问题。例如,如果没有当事人对裁决是否包含理由的协议或仲裁庭的裁定,并且仲裁庭未阐明裁决裁决的理由,则当事各方将难以决定是否对裁决提出异议。奖项,否则就没有这样的挑战的依据。同样,在裁决执行期间,执行法院将无法决定仲裁庭的理由是否可以接受审查。

 


 
第四,盖辛格先生讨论了在处理仲裁机密性问题时的正当程序和平等对待的概念。他指出,尽管可以免除(单方面或通过协议)这些权利,并且仲裁庭在诉讼程序中具有广泛的权力,但应克制地行使这些权力,维持当事方与仲裁庭之间的信任是至关重要的。
 
他还着重指出,国家立法在仲裁保密问题上缺乏统一性,并同时需要考虑到仲裁所在地和执行地的法律和司法惯例。
 
最后,他最后指出,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而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存在广泛的差异,因此在实践中没有单一的回应。他的一般性建议是尽早在诉讼中确定潜在的保密问题,并从一开始就寻求当事方与仲裁庭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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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庭   根据贸仲委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予以审理。对于其他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审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 《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从贸仲委制定的、统一适用于贸仲委及其分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贸仲委《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贸仲委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 独任仲裁员   如案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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