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和临时救济

发布日期:2020-02-01 14:56:07  所属分类涉外仲裁律师
导读:Francesca Mazza女士解释说,DIS已通过DIS规则第26条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条规定:“ 除非任何一方反对,否则仲裁庭应在仲裁的每个阶段中寻求鼓励友好解决争端。或个别有争议的问题。”仲裁解决的便利与举证责任,专家管理以及仲裁庭给予的单方面临时救济。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一开始我们肯定有片刻可以说不。但是不知何故,我们错过了。”
件3有关的一个特别醒目的特征是该仲裁庭描述了仲裁庭对仲裁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不具约束力的评估的能力。由于当事方可以确定其案件的实力,因此可以促进解决。如果当事方决定不解决,初步评估仍然是当事方准备其意见书的有用工具–他们可以调整其意见书,以解决评估中表达的仲裁庭的关切。
 
 
举证和文件制作问题
 
的负担与彼得·沃尔里奇(Peter Wolrich)一起参加会议的有关文件制作中举证责任的参与者,谈到在大多数法律辖区中主张索赔的一方如何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医疗事故中医生拥有几乎所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一些民法管辖区允许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医生。其他普通法管辖区通过扩大文件制作要求的范围来解决此问题。
 
促进仲裁解决
 
Peter Heckel博士在讨论DIS规则第26条中有关促进和解的问题时说,要向律师和当事方证明即使在以后的仲裁阶段也有可能和解,这尤其困难。他以法兰克福法官为例,说明了高和解率的可行性。法兰克福法官由于在促进和解方面的效力,过去几年未曾审理任何案件。彼得·赫克尔博士还从他的亲身经历中观察到,当事人往往比他们的律师更愿意和解。

 


 
与会者表示关切的是,当事各方可能会利用旨在促进解决的仲裁庭的初步评估(DIS规则附件3)作为法庭偏s和偏见的​​证据。但是,彼得·海克尔博士解释说,这在现实中是不太可能的,尤其是如果仲裁庭谨慎地提交评估书的话。
 
 
专家管理
 
崔丽君女士主持了有关专家管理的讨论,特别是与DIS规则第27.7条有关的讨论。本文指出:“ 在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中,或在必要时在其他案件管理会议中,仲裁庭应与当事各方讨论是否雇用专家,以及如何聘用专家,以有效地进行专家程序。与会者达成了共识,那就是最好是让当事方和法庭在谈判开始时就专家人数达成一致。这将确保仲裁时间表不会因整个过程中需要任命新专家而受到干扰。

 


 
在法庭指定专家的讨论中,律师之间出现了分歧。民法律师习惯了这一想法,而普通法律师则认为这一概念是外国的。
 
单方面临时救济
 
最后的讨论围绕DI​​S规则第25条进行,DIS规则允许仲裁庭准予单方面临时救济。由Gerui Lim女士主持的这个特别话题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在新加坡进行的一项仲裁中,DIS的第25条将导致当事方失去向新加坡法院寻求单方面临时救济的权利。这是由于新加坡法院的立场,即其给予临时救济的权力是法庭的附带权力。因此,如果法庭已经可以利用这种手段,新加坡法院可能不会给予单方面的临时救济(见NCC International AB诉Alliance Concrete Singapore Pte Ltd [2008] 2 SLR(R)565)。
 
结论 
主持人综合了四组参与者提出的讨论要点后,活动结束。SIAC-DIS快速会议使民法律师和普通法律师可以分别了解他们对国际仲裁的各种特征的不同看法。这使思想可以相互授粉,最终使人们对这两个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使国际仲裁更加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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