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地没人取货,在目地产生的停留花费和存储花费,托运人将会按规定负担。在这样的事情下,货物被确定拒不接受货物,不管是不是能追责海外买家的合同违约责任,中国出口方/卖家都务必马上采取有效解决货物的对策。在这样的事情下,不能认为不是自己造成的而不管。
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如果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如果不是合同协议,请参阅合同的适用法律/公约规定。如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中国法律适用,则可要求买方解释不接受该货物的具体原因。同时应留意储存与国外顾客的全部电子记录、电报信件等书面形式直接证据,以证实公司早已执行了告之和降低损失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是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客观情况,可提前就有关情形作出约定。合同订立处于疫情的不同阶段也可能影响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可能出现的阻力,并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如果货物已经运往目的地港,则外国买方因来自疫区而拒绝接受货物。国外买家和托运人在换为船东提单以前,因货品产生的花费,托运人有权利规定提单担负托运人的花费。 提单上记述托运人承担后,能够依据国际贸易合同追索
由此可见,要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适用合同受阻理论非常困难,很难获得支持,当然,对履行时限要求非常严格的合同除外。基于上述理据,笔者建议,在发生因疫情而造成的迟延发货的情况下,国内卖方应特别注意贸易合同项下“不可抗力条款”的合理运用,因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基于合同条款与国外买方进行沟通,可能将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