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以疫情为由拒收货物中国出口方务必马上采取有效解决货物的对策

发布日期:2020-02-03 13:58:32  所属分类国际贸易纠纷
导读:外国买家一旦因为货物来自疫区而拒绝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中国出口商应留意储存与国外顾客的全部电子记录、电报信件等书面形式直接证据,以证实公司早已执行了告之和降低损失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是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客观情况,可提前就有关情形作出约定。

  在目地没人取货,在目地产生的停留花费和存储花费,托运人将会按规定负担。在这样的事情下,货物被确定拒不接受货物,不管是不是能追责海外买家的合同违约责任,中国出口方/卖家都务必马上采取有效解决货物的对策。在这样的事情下,不能认为不是自己造成的而不管。

  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如果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如果不是合同协议,请参阅合同的适用法律/公约规定。如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中国法律适用,则可要求买方解释不接受该货物的具体原因。同时应留意储存与国外顾客的全部电子记录、电报信件等书面形式直接证据,以证实公司早已执行了告之和降低损失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是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客观情况,可提前就有关情形作出约定。合同订立处于疫情的不同阶段也可能影响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可能出现的阻力,并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如果货物已经运往目的地港,则外国买方因来自疫区而拒绝接受货物。国外买家和托运人在换为船东提单以前,因货品产生的花费,托运人有权利规定提单担负托运人的花费。 提单上记述托运人承担后,能够依据国际贸易合同追索

  由此可见,要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适用合同受阻理论非常困难,很难获得支持,当然,对履行时限要求非常严格的合同除外。基于上述理据,笔者建议,在发生因疫情而造成的迟延发货的情况下,国内卖方应特别注意贸易合同项下“不可抗力条款”的合理运用,因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基于合同条款与国外买方进行沟通,可能将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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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贸易合同履约律师催促函
  • 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中英文范本
  •   一、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但必须是实体法规范,不允许选择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买方或卖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国家地区的法律。   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该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适用我国法律。   二、外国法的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由当事人负责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我国法院依照相关原则确定适用外国法律的,则由法院查明相关...[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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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合同履约律师催促函   (律师函)   Lawyer's letter of urging for performan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ntract   Crane fang   方一坤律师 13405882966   JS Virtue law firm.   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23201200810007906   南京市汉中门虎踞南路2-18号兴宇大厦12号3楼   3楼,XingYu building, No 2-18 Huju south Road NanJing china.   To:   CC:Dear MR   请注意,我们(中国国际贸易纠纷律师“CITDC”,请参阅)最近收到了我方客户(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并要求我们敦促您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支付余款。   Please be kindly noticed that we (China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lawy...[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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